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

戴耀廷:基 本 法 是 具 有 靈 活 性 的 文 件




終 院 日 前 裁 定 《 婚 姻 訴 訟 條 例 》 及 《 婚 姻 條 例 》 的 有 關 條 文 將 確 定 某 人 的 性 別 的 準 則 僅 限 於 生 理 因 素 上 , 是 違 反 了 《 基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及 《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 第 19(2) 條 保 護 結 婚 的 權 利 。 《 基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 「 香 港 居 民 的 婚 姻 自 由 和 自 願 生 育 的 權 利 受 法 律 保 護 。 」

終 院 作 出 此 裁 決 , 是 建 基 在 解 讀 《 基 本 法 》 及 《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 這 類 憲 制 性 法 律 的 條 文 時 , 重 點 不 是 看 那 些 條 文 在 制 定 時 的 理 解 , 而 是 在 此 時 此 刻 的 理 解 , 因 「 憲 法 是 一 份 具 有 靈 活 性 的 文 件 , 旨 在 配 合 時 代 轉 變 和 適 應 環 境 的 需 要 」 。

終 院 指 出 在 二 ○ 一 三 年 已 融 合 多 種 文 化 的 香 港 , 婚 姻 作 為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的 性 質 已 經 歷 意 義 深 遠 的 變 化 , 而 繁 殖 作 為 婚 姻 的 基 要 成 分 的 重 要 性 亦 大 為 減 低 。 因 此 在 確 定 憲 法 上 婚 姻 的 權 利 , 已 不 能 只 把 焦 點 集 中 於 出 生 時 已 固 定 而 無 法 改 變 的 生 理 特 徵 上 , 而 應 考 慮 與 評 定 有 關 其 性 別 身 分 的 所 有 情 , 包 括 生 理 、 心 理 及 社 會 元 素 和 有 否 進 行 「 變 性 手 術 」 。

這 裁 決 的 重 要 性 不 單 是 確 立 了 變 性 人 的 婚 姻 權 利 , 更 加 清 楚 地 展 示 了 在 解 釋 《 基 本 法 》 時 , 它 是 一 份 具 有 靈 活 性 的 文 件 ( a living instrument ) 的 特 質 , 解 釋 《 基 本 法 》 時 必 須 配 合 時 代 轉 變 和 適 應 環 境 的 需 要 。 這 原 則 其 實 終 院 在 九 九 年 關 於 內 地 子 女 居 留 權 的 裁 決 中 早 已 確 立 , 但 今 次 是 最 清 楚 的 實 例 , 讓 人 看 到 須 配 合 時 代 轉 變 和 適 應 環 境 需 要 是 如 何 實 質 地 影 響 了 《 基 本 法 》 條 文 的 具 體 解 讀 。

按 同 一 原 則 , 《 基 本 法 》 其 他 條 文 的 解 釋 , 也 必 須 配 合 時 代 轉 變 和 適 應 環 境 的 需 要 , 因 它 們 同 屬 一 份 具 有 靈 活 性 的 文 件 之 內 。 那 麼 在 解 釋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關 於 甚 麼 是 「 普 選 」 、 「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 和 「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 , 就 不 能 只 看 這 些 條 文 在 《 基 本 法 》 制 定 時 的 理 解 , 更 要 考 慮 在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 香 港 、 中 國 及 世 界 所 經 歷 的 時 代 及 環 境 轉 變 已 帶 來 對 《 基 本 法 》 及 這 些 條 文 的 改 變 , 而 給 予 一 個 更 能 配 合 當 前 香 港 的 解 釋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