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星期二

李怡: 捍衞應有權利,比問題本身更重要


梁振英在網誌撰文,自言落區有一位市民說:「激進派拉布我明,溫和泛民不支持剪布我唔明。」他說:「我都唔明。」他認為支持、反對、甚至騎牆議員,都應對剪布有個說法。(「說法」是典型的大陸用語,明確的詞語應是「解釋」。)

他的邏輯是先把事情混淆,然後在混淆的事實上把攻擊的對象污名化。事實上,溫和泛民並沒有反對拉布,而只是不贊成在財政預算案辯論中拉布。不贊成這次拉布,不等於反對在其他議題拉布(比如23條立法),更不表示支持剪布,因為剪布意味着中止了議員就政策辯論的權利,也等於削弱了憲制上賦予立法會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因此自由黨的田北俊也說:「政府呢幾日言論不盡不實,……佢可以申請臨時撥款,政府唔做決定,立法會唔應該因此設限期,唔應該由行政去決定議員幾時發言,幾時唔發言。」

許多人都知道並常引用,法國十八世紀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 16941778)的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衞你發言的權利。」


這不是一句簡單地支持言論自由的話,這句話的重點是「權利」,也就是說,捍衞應有權利,比支持或反對某種意見、某種觀點或某種做法更重要。

現實社會中的多數人都做不到伏爾泰的要求。人們爭論問題時,往往只針對具體問題本身。爭論激烈時,甚至會壓制不同觀點者的聲音。這時候,人們實際上已忘記上述伏爾泰這句話,即忘記了「發言權利」這原則,比我們爭論的具體內容更重要。在拉布的問題上也如此,當我們討論是否支持剪布的時候,許多人都只是集中在繼續拉布或剪布的後果或對錯,而忘記了立法會監督政府並為此而必須捍衞議員發言的權利,比是否拉布的問題更重要。

電影《驚殺大陰謀》(《The Conspirator》)講林肯遇刺後美國對一個涉嫌同謀者的審判。當時社會主流聲音認為應從重從快處理案件,應把所有兇嫌和同謀者判死刑。一位年輕律師受託為這個同謀者辯護。他忠於法律,冒着被主流社會杯葛、戀人無法諒解等種種犧牲,堅持辯護到底。他說並不是因為他相信被告真的無辜,而是他執着於憲法所定的,任何人都有獲公平審訊和辯護的權利。有人對律師說,如果不迅速判死,無法遏制南方的暴力,國家都無法存在,還講甚麼法律。律師的回答是,如果沒有了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這國家的存在有何意義。

現代文明社會,以人民權利的最大化為憲政基礎,而人民的各項權利,就要靠政治權利的普及平等的選舉來維護。

依靠英國民主制度建立起香港的權利最大化的社會,在回歸專權政治的一國之下,人民的權利有逐步流失的趨向。它需要全體市民以「永恆的警覺」去維護我們的權利。陳玉峰被「低調通緝」敲起了警鐘,它告訴市民,我們可以在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否被警方列為「被通緝人士」之下,正常工作,正常活動,正常出入境而不受扣查,然後隔了兩年,突然在你正要參加某項當局不喜歡的活動前,「低調通緝」變「高調通緝」,措不及防之下被拘捕。

不要輕視陳玉峰案,也不要以為立法會剪布與你無關,一批去年曾參與反國教集會的人士,昨天各自帶備出席非法集會的證據,到灣仔警署查詢自己有否被「低調通緝」,這行動正是要維護全港市民不被無理拘捕的權利。

在未有普選的情況下,香港人的種種權利,現時靠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自主權維護。末任港督彭定康在他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中說,他憂慮香港的自主權「會一點一滴地斷送在香港某些人手裏。」他列出多項自主權的「基準」,包括:「香港在不斷演進的期間,是否會繼續以公平和公開的選舉,選出能夠真正代表民意的立法會議員?」「香港的立法會究竟是因應香港市民的期望和特區政府的政策制訂法例,還是在北京的壓力下執行立法的工作?」

在曾鈺成配合行政的剪布之下,立法會的監督行政的權力,可能就斷送在他手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