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星期一

明報社評: 「違憲論」是譚惠珠僭建? 語意不詳須及早釐清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認為「特首對抗中央,就是違反憲法」。過去,特首與憲法的關係較少觸及,30多年香港事務演變歷程,亦未聽過中央領導人等官員說過同樣的話。譚惠珠這個新提法,觸及香港問題的核心,值得討論,中央亦宜釐清憲法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使港人知所遵循。

憲法與特區關係   港人最熟識第31

譚惠珠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成立,特首由中央任命,須執行《基本法》和向中央負責,故「憲法作為一個整體,適用於香港」,「既然特首行使憲法及基本法給予的權力,就應該尊重兩套法律」,「特首應該尊重其權力來源,特首愛國愛港的定義應嚴謹,嚴守、遵守憲法」;她認為「若特首對抗中央,即「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及改變社會主義,就是違反了憲法」。譚惠珠從憲法層面檢視特首不應對抗中央,是一個新角度,值得注意和討論。

概括而言,香港是中國一部分,中國憲法適用於香港特區,自不待言,不過,當年鄧小平深切知道若憲法全面在香港實施,不利於香港順利回歸和繁榮穩定,所以修憲加入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另外,基本法序言寫明,根據憲法第31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香港特區與憲法的第31條關係,明確清晰,一直以來,憲法其他條文之於香港,港人停留在「帝力於我何有哉」的狀態。

香港特首由中央任命,要同時向香港特區和中央負責,特首尊重憲法,代表香港,與中央保持良好關係,是應有之義。董建華、曾蔭權在特首任內,以至現任特首梁振英,在處理涉及內地具體事務時,往往取態與其他港人不同。例如北京兩會期間,香港記者採訪社運人士探望被軟禁的劉霞時,被公權力人士毆打,傳媒嚴詞批評,港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要求當局跟進、調查和交代,反應普遍較強烈,不過,身為特區之首的梁振英未公開批評,僅表示關注和向當局反映等。

「對抗中央就是違憲」  喬曉陽講話並無暗示

董建華、曾蔭權與梁振英作為特首,不公開批評內地事務的做法,完全可以理解。然而,沒有舻象顯示他們這樣做是為免違反憲法;反而,政治倫理相信是他們的主要考慮,這種自覺,恰當而必須,設若特首公開批評中央或地方,導致香港與內地關係惡化,不應該也不恰當(若像譚惠珠所說的特首對抗中央,特別提出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改變社會主義制度,則更是務實的港人所難以想像的天方夜譚,在此不贅)。不過,就法律條文而言,特首與憲法的關係並無明文規定。特首就任時宣誓的誓詞,只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無單獨地要求特首擁護憲法、效忠國家。

譚惠珠所說特首對抗中央,特別提出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改變社會主義制度,認為就是違反憲法。這個說法,過去領導人和內地官員鮮有提及。事實上,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特區政府毋須接受黨委領導,這是香港與內地其他地方的根本不同之處,中央由與英國爭奪香港、經歷過渡期,一直強調這一點,目的為增強港人信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深圳的講話,雖然被認為反映中央對香港政改立場強硬,但是他對「不接受與中央對抗的人當特首」的論述,沒有指為違憲,而從他的論述邏輯,也沒有「對抗中央就是違憲」的內涵和暗示。

若從違憲與否的角度處理香港事務,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過去30年,港人以為香港與內地、香港與中央的法理關係已經清楚和確立了,譚惠珠的「對抗中央就是違憲」論,使人重新思考既有認知和認定,更重要是她所說的違憲,是否僅止於她所提及的企圖推翻共產黨的領導和改變社會主義制度?另外,正如愛國愛港一樣,憑什麼客觀準則判定違憲行為?譚惠珠應該就她的說法,作完整解釋;中央方面,也應該釐清譚惠珠的說法是一家之言,抑或中央透過她放試探氣球,測試港人反應,再決定憲法在港的適用性怎樣調整?若從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來檢視香港事務和處理香港問題,港人關心側重點會很不一樣,中央若及早澄清,可以制止事態朝惡化方向發展。

最近幾年,就中央就香港事務有說法或表態之後,有一些人的解釋和演繹,取態經常寧左勿右,攙雜個人意見,在中央的說法之上大搞「僭建」,客觀效果強化了事態的矛盾衝突,不利於理性客觀討論,也不利於營造社會共識。這次「違憲論」是否屬於同類情,值得關注。政改還未開始諮詢,已經形成兩陣對圓態勢,情勢愈繃緊,愈應該及早確立主題,避免無謂爭論。「違憲論」就是這類議題,除非中央另有盤算,否則應該盡早釐清,以免橫生枝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