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星期三

蔡子強: 香港要的是「伊朗式」普選嗎﹖




兩會舉行期間,北京不斷傳來信息,讓人覺得中央對於2017年特首普選安排已有一定傾向,為了確保經由一人一票選出的特首,要愛國愛港、得到中央的信任和接受,特首的提名將會加諸例如預選又或者篩選等安排,把諸如泛民等中央不接受的人踢出局,避免選出一名中央認為會與之對抗的特首。這樣的信息傳回香港,因為與港人一直期盼的真正普選存在重大分歧,自然惹來輿論嘩然。

《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普選特首的3道關卡

根據這個寫法,正如一年前我早已在本欄(2012419日,〈有關特首選舉門檻的謬誤〉一文)指出,如果北京存心封殺泛民或不同政見人士的話,可以在普選特首設下3道關卡,分別是:

(一)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二)按民主程序提名;

(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首先,所謂「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是如何組成?是延續如今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把它變身成為「提名委員會」,還是更保守(說得極端一些,如由港區人大和政協組成),又或者較民主(如由立法會取代)的方案呢﹖以「公民聯署」作為輔助性方法提名特首候選人,能否引入﹖

第二,何謂「按民主程序提名」﹖提名的門檻如何﹖如果以現時1200人「選委會」過渡成「提名委員會」,門檻是如今的八分之一﹖如唐英年競選時提出的降低至十分之一﹖又或者進一步收緊至六分之一、四分之一﹖又或者像近日傳得沸沸騰騰、繪影繪聲的,所有參選者,須先經提名委員會「預選」/「篩選」一次,只有獲過半數委員同意者(例如被「鑑定」為「愛國愛港」),才可正式「入閘」呢﹖

第三,北京官員已經反覆強調了多次,《基本法》裏提到的中央對特首,是一種實質的任命權,香港選出來的特首,中央可以不予委任。

正如一些法律學者所說,以一個組成保守的提名委員會、高提名門檻、預選/篩選機制,把泛民和不同政見人士排拒門外,未必明顯牴觸《基本法》,卻並不代表這樣符合港人的期望,以及在政治上,能夠符合一個民主選舉的界定和要求。

民主選舉必須符合9條件

究竟怎樣才可算是一個民主選舉?從政治學角度而言,它必須符合9個條件:

1. 所有成年人均可享有投票權;

2. 每個選民其選票之影響力必須大致上與其他人的均等;

3. 選舉定期地舉行,以及所隔時間必須合理;

4. 所有議席均同樣由選舉產生;

5. 選舉能為選民提供實質的選擇,沒有任何主要社群被剝奪了組成政黨及提名候選人的權利;

6. 候選人可在免受恫嚇的情下自由地表達其政見及作出競選宣傳,以及選民可同樣地就此加以自由討論;

7. 選民可自由和秘密地投下其一票;

8. 選舉行政管理過程必須對所有候選人均公正無私,選民投下的選票會受到尊重,以及被忠實地依法轉化成有關的議席;

9. 選舉獲勝者可取得有關的公職並留任至其任期完結。

如果拿着這9個條件來審視香港,大家會發現我們的選舉制度並不民主。先說區議會選舉,507個議席之中,只有412個議席由直選產生,另外68席則是委任,27席是當然,明顯違反了第4條,所有議席均同樣由選舉產生。

再看立法會選舉,功能組別選舉明顯違反了第2條,票值須大致平等,縱使如今有了5個超級議席,每個人除了直選票外,都有第二票功能票可投,但因為票值極度不均等,由金融界的128個選民選一席,到教育界的92,957個選民選一席,再到超級議席的3,219,755人選5席。

再看行政長官選舉,它明顯違反了第1253條,不是所有人均有權投票,即使有份投票者,票值也不均,提名權亦受到限制。

如果2017年,縱然實行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但卻以一個組成保守的提名委員會、高提名門檻、預選/篩選,來控制提名,讓中央不接受的人例如泛民,被拒諸門外,只容少數兩三個建制派候選人角逐,這明顯仍然牴觸了第5條,因而亦並不能被視為一個民主選舉。

建制派偷換概念

近日不少建制派人士紛紛出來為此保駕護航,其中又以曾在史丹福大學修讀政治學、師承一代民主理論大師Larry Diamond教授的葉劉淑儀最出格,她說特首選舉有預選機制並無問題,因外國所有選舉都會設有門檻,這是民主選舉常見程序。這遭到中央政策組前全職顧問練乙錚不點名批評為「混帳」、「胡說八道」、「從未見過咁大欺騙」。

不錯,諸如奧巴馬當年也經過黨內初選擊敗希拉里才可正式成為民主黨總統候選人,但請記住,那是民主黨自己黨內的機制,若你不是民主黨,根本不關你事,以2012年美國總統選舉為例,除了奧巴馬及羅姆尼之外,還有12個候選人,只不過因為媒體聚焦兩大黨而遭到忽略而已。企圖以政黨內部初選機制,偷換概念,說成是為普選設下預算機制,在外國司空見慣,實在是極大的誤導。

在爭論到真正的普選不單止是選舉權要平等、投票時是一人一票、就算是被選舉權也應平等和開放時,有建制派再次偷換概念,說全世界的被選舉權都有一些要求,例如無嚴重刑事罪行、無破產等,不會完全開放。

不錯,在各國選舉提名都或多或少有一些限制,但這些如國籍、年齡、犯罪紀錄、財務紀錄等,都是一些技術規定,但卻不是以政治意識形態,諸如「愛國愛港」,作為思想鑑定,更不是以預選作為篩選。

香港竟以「伊朗式普選」為楷模﹖

實行一人一票普選,但卻先要篩選候選人,又作思想鑑定的,讓人想起伊朗的總統選舉。

在當地,總統候選人需要先經Council of Guardians(憲法監護委員會)先作篩選,這個委員會12名成員當中的一半,是由最高宗教領袖所委任的教士。委員會篩選總統候選人的準則,包括「convinced belief i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and the official madhhab of the country.」(見伊朗憲法第115條)。海外媒體批評,這樣的篩選往往把改革派候選人拒諸門外,只容保守及伊斯蘭基本教義派候選人角逐總統一職,而女性候選人更加不容奢望。伊朗最高宗教領袖阿里.哈梅內伊(Ali Khamenei)的弟弟、當地改革派政治領袖哈迪.哈梅內伊(Hadi Khamenei),便批評這樣的篩選制度威脅和危害伊朗民主。

換成香港,那麼候選人須「恪守伊斯蘭主張」這項條件,可能便會換作「愛國愛港」;Council of Guardians,換作「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被排斥和踢走的,則由女性和改革派候選人,換作泛民候選人。但這是你和我想見的嗎﹖

香港的普選特首方案,是否又應該以「伊朗式普選」為楷模呢?

蔡子強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