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星期日

陳家洛﹕篩選預選的魔鬼細節 ——兼論2017普選行政長官辦法




早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正聲表示,要確保「愛國愛港」人士在港長期執政;而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更指出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一定要有篩選」。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認為港人「不應聽到篩選就唔開心」,問題是「篩選的定義是什麼」。更甚者,有人進而蓄意誤導混淆,說其他有民主的地方都有預選機制,還說很多民主國家及地區都將參選人降至特定名額云云。

看來,香港的政制發展又再次陷入一個由假議題造成的爭議當中。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清楚表明,公民均應有權利及機會直接或經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進行,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本來,我們應該最關心的,是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方法如何做好程序公義的兩件事,就算大功告成:第一是選舉必須文明而和平地進行,第二是選舉結果賦予當選人足夠的認受性,落敗的接受結果,並為下次選舉繼續備戰。由始至終,「愛國愛港」乃至「篩選」之說都不涉及法律和制度設計的探討,涉及的是在當權者的心魔——他們不可忍受的人和組織——因此千方百計在法律和制度上根本地破壞程序公義,令選舉變質。真正的普選,須符合普及而平等的規定,選舉結果是由公民作主的,沒有可能預設。相反,中央由始至終根本不信任香港人,更甚是害怕承受不了由香港人自由選舉產生的結果,現在有關方面想繼續在香港欽點行政長官,處處設限來保護既有特權,是離經叛道的做法。若香港人和民主派認命的話,2017年及以後的行政長官選舉會是一種不自由、不公平的A貨選舉。

共產選舉篩選三部曲

《基本法》第45條條文中有一個「民主程序」的規定,是否賦予提名委員會預選或內部篩選特首候選人的特權?什麼是「民主程序」,人大常委擁有最終解釋權,要霸王硬上弓,中央和在港的一眾既得利益集團一定有辦法做到。若然以篩選和為參選人數設限為目的,提名委員會好可能會模仿共產政權的手法。筆者研究過一些操控選舉的方法,綜合出提名委員會可以用三個步驟來限制參選人(註一):

第一步,是要求所有有意參與的人士得到一定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支持(情可以跟現行選舉委員會提名的辦法一致);

第二步,是規定全體提名委員會成員對符合第一步入場資格的人士用「不贊成票」的方式,不容許那些得到超過一半「不贊成票」的人士出選,實質是篩走一些不符合當權者心意的人士及黨派;

第三步,要求餘下的人士必須得到提名委員會投一定份額的贊成票確認,始容許正式參選。

換言之,透過這個似是而非的「民主程序」操作,在第二步就可以達到排拒某種政治取態的人士參與的目的,而第三步又再而拒絕一些人脈關係未夠強,又或者未夠分量的「愛國愛港」人士參與,以達到限制參選人數的目的。問題是,這個三步篩選過程視自由選舉權為無物,這個程序不可能符合自由、普及而平等選舉的要求,這裏並無任何「灰色地帶」,假的真不了,也欺騙不了香港人。

民主選舉信任人民智慧

當然,《基本法》第45條所指的「民主程序」,從來沒有規定要篩選或者預選,所以也絕對可以是一個開放包容的簡易的確認程序,只需要採用低提名門檻便成。民間團體一直有「公民提名」的要求,同樣只要得到足夠數目的提名委員願意確認並支持有關人士,便應該不會造成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至於提名委員會不做篩選會否造成有太多候選人,令選民花多眼亂,令選舉過程變得複雜?根據國際研究組織IDEA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在119個有普選行政首長制度國家的研究,81個採用讓所有選民有兩輪投票的制度,容許在第一輪得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在第二輪對決,達到汰弱留悤的目的,最重要是全程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定奪,完全不用成立特設機關或「民主程序」做預選或者篩選,而最終勝選的人應該取得超過一半選票而享有頗高的認受程度。另外,有20個國家用簡單多數票的辦法選出行政機關首長,勝出的人得票率很有可能低於一半,對管治來說未必是理想的結果。美國有唯一的選舉人票的制度早已演化成變相直選,不少引述美國的評論都是一知半解,甚至不求甚解,例如將民主共和兩黨的黨內初選曲解成預選和篩選,事實是兩大政黨根本不可能限制或阻止其他人的參與資格。另外,只有愛爾蘭選民可以按自己的判斷在選票上將眾多候選人排列次序,用「單一可轉移票」(Single Transferable Vote)的方法選出總統(註二)。

引入國際選舉觀察準則

筆者認為,香港萬萬不可標奇立異地搞假普選,更不應為篩選候選人向共產時代偷師。我們只需要遵守國際認同的選舉原則,參照世界趨勢,採用兩輪投票的制度便可化繁為簡,妥善處理好普選行政長官一事。有意見可能擔心香港人未必了解兩輪投票這種制度,筆者建議民意調查機構進行多次「模擬行政長官選舉」,測試巿民對兩輪投票的接受程度,及早指出可能出現的困難。同時,如果民意調查也及早確定香港人對由提名委員會做預選或者篩選的取態,中央政府也許還可以避免做出了一些必然引起公憤的錯誤部署。

沒有人希望見到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淪為笑話,因此筆者建議學者及民間團體主動向國際監察選舉的組織借鏡,有系統地引入獨立可信的原則及機制,成立有公信力的選舉觀察機構,培訓觀察員,與國際組織緊密合作,記錄及報告選舉是否符合自由、普及而平等原則,以及是否有種種不尋常的干預、舞弊等現象(註三)。

註一:Robert K. Furtak (Ed), Elections in Socialist States, 1990.

註二:http://www.idea.int/uid/fieldview.cfm?field=158®ion=-1

註三:http://hub.coe.int/web/coe-portal/what-we-do/democracy/

lections-and-democracy?dynLink=true&layoutId=445&dlgroupId=10226&fromArticleId=

作者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