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星期六

金針集 :袁國強疑損自然公義




律政司藉「Vallejos案」(外傭居權案),要終審法院實質上(de facto)推翻2001年「莊豐源案」(雙非嬰兒居權案)1999年釋法不適用該案的裁決,而本文見報之日,開審已進入最後倒數階段。筆者認為,雙非嬰 為香港衍生的問題固之然要解決,但當局應否為止咳止啖,而餵我們服食山埃或砒霜,將香港賴以為生的僅餘家當都毀掉?

大律師公會上星期五發聲 明,促請律政司秉持自然公義原則,向終院申請委任獨立律師代表受影響兒童,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但就算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突然「大發慈悲」,同意申請委聘 amicus curiae(一般中譯為「法庭之友」),相信都已對香港法治原則和公義價值造成不能彌補的損害。

首先,必須再次說明,Vallejos案本身跟雙非嬰的居港權沒有關係,因此之前在整宗司法覆核案的過程中,雙非嬰(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亦理所當然地沒有法律代表。可是,當此案下星期二在終審法院開審,卻會因為袁國強的決定,而令此案與他們的權益扯上關係。

翻查資料,立法會法律界前任議員吳靄儀早於去年1218日(即袁國強公布將要求終院尋求釋法後五天)便已在報章撰寫長文,指出釋法有追溯力,「甚至會剝奪數以萬計人的居港權,因為釋法有追溯力,追溯至《基本法》生效的第一天。」文中指,律政司有責任通知可能受影響的人,讓他們決定是否申請介入法庭程序。

自然公義的兩大原則之一,是audi alteram partem,即權益受影響的任何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必須得到聆聽和考慮。但事隔兩個月,律政司不見得有通知到任何權益可能受損的人(回信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查詢時更明言無意通知),效果無異於缺席審訊。袁司長捍衞香港法治和自然公義有多少決心,大家自可判斷。

而且,即使委聘amicus curiae,都已無法讓受影響的人士介入(intervene)並申述他們的情況。Amicus Curiae能做到的,是從其專業角度協助法庭不偏不倚地闡述法律。他或她只能準備法律上的觀點和理據,但卻遠不能達至由權益受損者申請介入,並有律師代表他們捍衞他們權益的效果。

須知道,受今次案件影響的根本不止於莊豐源本人及莊豐源案後在港誕生累計約20萬名的雙非嬰兒。因《基本法》第 24條第(1)項的寫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可能有不少港人的居港權,都因出生時父母並未在港定居,而不知不覺地因釋法而遭剝奪!

自然公義的另一原則,是nemo judex in resua,即任何人都不能在涉及自己利益的爭端中作裁決。本欄上周五便已指出,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以及另兩名常任法官陳兆愷和李義能否參與審判今次案件,皆有疑問,當中以曾在導致1999年釋法的「吳嘉玲案」(港人內地子女居權案)中代表入境處的馬道立為甚。

雖然不少其他司法區都曾有最高級 法院審判的案件,涉及同一法院過往判決中的法律觀點,但都是相隔數十年甚至上百年,法律、社會標準、價值等都出現不少轉變,而且多數都已非同一班法官。而即使部分法官仍然在席並參與審判 (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和1989關於墮胎的案件),亦不可能出現或達至實質上重審同一案件(且是已終審的案件),並推翻該案裁決的效果。

之 不過,今次律政司其實就是變相上訴,而要終院做的,就是推翻2001年決定毋須釋法的終審裁決,而且是要憑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所謂「澄清」其1999年釋法,令到自然公義無法在終院內繼續存活(試問2001年至今本港關於居港權的法律有何轉變過?)。當這種事情真的發生,香港的金融、貿易,以至其他不少建基於可信賴的法治制度的產業,又何以為繼?

一般情況下,當審判有違自然公義,權益受損者理應有權申請將該裁決撤銷。可是,現在此案已達終院階段,再之後就是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還有誰人可以為香港看守着看守者?(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事到如今,此案可謂考驗着港人對法治和公義的堅持,能否達至天塌下來都要捍衞(Fiat justitia et ruant coeli)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