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5日星期一

麥燕庭﹕新聞自由不是新聞界的自由




白馬非馬,相信不少人都聽過。那是指戰國時的名家(講求事物禮法須名實相符的學派)食客公孫龍,以「白色的馬」與「馬」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來與禁止任何人等騎馬出城的守城衛士辯論,有人斥為詭辯,有人奉為哲學。在筆者看來,那是邏輯學上的子集與母集的關係,即「白色的馬」這子集是「馬」這母集的一部分。

同理,新聞界享有的自由,只是新聞自由這母集的一部分。

新聞自由受各國保障,源自世界人權宣言中訂明,任何人均享有表達自由(有譯作言論自由,其實不大準確)的權利,即任何人均有權尋求、接受及傳遞各樣資訊和思想,而新聞界只是恆常地以專業態度去落實這種天賦人權的群體。為了讓表達自由不受牽制,便須要一個自由而獨立的新聞界去尋求、接受及傳遞各種信息,但當其他人士做覑與新聞界同樣工作的時候,他們便應享有同樣的自由,因此,新聞自由並非新聞界專享的自由,而是指任何人均享有尋求資料去製作、發布和接受新聞的自由。

新聞自由並非新聞界的專利

既然新聞自由並非新聞界的專利,那末,政府構思豁免新聞界,讓我們在新《公司條例》下繼續到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董事住址和完整身分證號碼,但卻剝奪公眾現時享有的查冊權,只容許他們查閱董事通訊地址和不完整的身分證號碼,只能說不會影響新聞界的自由,新聞自由還是被削弱了。

而所謂新聞界的自由不受影響,也只是一時之事,長遠來說,依然會受影響,因為當整個社會共享的新聞自由受損時,資訊流通必然減弱,負責傳遞資訊的新聞界怎會不受影響?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若認為接受豁免便可保持新聞界自由,只怕會是涸澤而漁之舉。若要捍衛真義的新聞自由,新聞界絕不可以接受豁免的建議,這是記協在19日就新《公司條例》發表第一篇聲明便已表明,不要求豁免新聞界的原因。

豁免新聞界或新聞工作之議,除了在理念上不可行之外,在實際操作上亦會問題多多。首先是如何界定新聞界?主流傳媒自然容易確定,網上媒體是否納入豁免範圍?在現時人人可以當公民記者的年代,當局如何辨別或篩選誰人可以獲得豁免?若人人聲稱蒐集資料作新聞用途便可獲得豁免,新限制形同虛設,立來做什麼?反倒增加行政開支!若經篩選或限定某些人可以被視為新聞界,便很容易朝覑發牌認證的方向進發,那豈非成了請君入甕,為政府大開「官府發證方為記者」的控制之門?

事實上,現時不少團體都會自行利用包括查冊等方法蒐集資料,再召開記者會來宣布新發現、批評政策弊病、點出社會問題,日後難道都要他們借助新聞界去查冊來蒐集資料?若此,新聞界豈非成了特權階級?豈非與人人均享的新聞自由原則相違背?豈非站在人民的另一面?

別逼新聞界當特權階級

更令人憂慮的是,此例一開,政府日後都可以藉豁免傳統新聞界來減低反對聲音,以豁免之名,行限制人權之實?這並非筆者過慮,只要缺口打開,洪水怎會不洶湧而至?

請政府別逼新聞界當特權階級,我們只希望與所有市民一樣,享有平等開放的資訊獲取自由。事實上,只有資訊自由,方是維護廣義的表達自由和狹義的新聞自由的萬全之策。

作者是香港記者協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