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5日星期五

紀曉風: 馬道立不宜審理居權案?




為解釋雙非問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決定藉「Vallejos案」(外傭居權案),要求終審法院尋求釋法,以澄清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吳嘉玲案 釋法的效力。大律師公會昨天發表聲明,促請當局遵守自然公義原則,向終院申請委任獨立律師代表受影響兒童,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但其實,香港必須維護的自 然公義,又豈止這些?

釋法茲事體大,筆者去年12月已撰文多篇疏理評析。終院即將於本月26日(即財政預算案公布前夕)開始審理,以判決是否接納當局的要求。審訊在即,筆者自覺有責任為港人進一步整理更多關於釋法的「是」和「事」。首先,由法官談起。

從終院1997年成立以來,案件都是由5名法官審理。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16條,聆訊及裁決的審判庭須由首席法官、3名常任法官,以及1名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即海外法官)組成。

16條並提到,當首席法官未能參與審判,他須指定一名常任法官代替。而當常任法官人數不足,則首席法官須委派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一名常任法官參加審判。另外,該條明文規定,倘若某終院法官曾於其他法庭參與審判某案,則不得以終院法官身份參與該案上訴到終院的審判。

目前,終院就只得首席法官馬道立,以及三名常任法官——李義、陳兆愷及鄧楨(鄧國楨)。而鄧楨由於曾以上訴庭法官兼副庭長身份,參與Vallejos案的審判,因此已肯定不能以終院法官身份再審。

但是,無論是馬道立,還是李義、陳兆愷,能否參與審判,都頗成疑問。

首 先,當年仍未擔任法官的馬道立,正正是1999年「吳嘉玲案」(港人內地子女居權案)中代表入境處的律師。馬道立當年曾經接觸過多少政府內部資料甚至機密 資料,又或是關於《基本法》、《聯合聲明》或兩國談判但又從未公開過的歷史檔案,以至這些資料和檔案會否影響他裁決,就只有天知、地知、馬道立和政府才 知。

至於李義和陳兆愷(以及已「被」轉任非常任香港法官的包致金)則曾於2001年以終院法官的身份參與「莊豐源案」(雙非嬰兒居權案)的 審判。而今次當局欲藉1999年釋法推翻的,就正正是兩位大法官在莊豐源案中的判決。須知道,當年的判決,不僅僅是兩人的看法,更是終院相對較為少見的五 比○一致裁決。

三位法官能否參與今次審判,已不是大家相信他們會作適當決定這麼簡單。要讓公義得到彰顯,更要在大家看得見的情況下得到彰顯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幾位法官便須在此案開審時,甚至司法機構須在此案開審前,向與訟各方及公眾清楚解釋,各法官能夠或不能夠參與審判此案的因由。

一 旦結論是首席法官和幾位常任法官須避席,即常任法官人數不足,則根據《終院條例》第16條,「首席法官須委派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一名常任法官參加審 判」。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條,「凡指單數的字及詞句亦指眾數,而指眾數的字及詞句亦指單數。」換句話說,代替數目不限於1名。

不過,難題中的難題是首席法官必須主持審判(條文原文是「須出任終審法院審判庭庭長」),否則須指定一名常任法官代替,條文並無提到可由非常任法官代替。換 句話說,馬、李、陳三人位須避席的法官中,必須有一位留守!而今問題是,要是李義和陳兆愷避席,原因其實完全一樣,都是因為曾審理莊豐源案,不可能一人避 席、一人留守。亦即是說,可能出現的情況不出三個:一、三人一同留守;二、只得馬道立留守;三、只得李、陳二人留守。

居權案多年來已為香港 的司法制度帶來重重考驗、種種難題。如今,行政當局除了令到終院須在公眾、輿論、醫療和教育設施等多方壓力下判決,並且疑似要就着一些根本與 Vallejos案全無關係的事情屈服於人大常委會,更彷彿逼到終院陷於一個連法官能否參與審判都成疑問的困局。

 大家或者真的要問:這個政府究竟要到什麼地步,才不得不放下架在司法制度頭上的那把達摩克利斯之劍(The Sword of Damo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