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8日星期五

吳志森: 續享免於恐懼 只能集體反抗




梁振英以個人名義,向《信報》及特約評論員練乙錚發律師信,指練的文章〈誠信問題已非要害 梁氏涉黑實可雙規〉涉嫌誹謗,要求收回,否則採取法律行動。香港行政長官,就媒體的政治評論作出法律恐嚇,要人家收聲,我從事傳媒工作三十年,還是第一次聽過見過。

讀者可能會說,當年任政務司司長時的曾蔭權,不也曾以個人身份要告《東周刊》誹謗嗎?那次是他的前家廚涉及曾蔭權私德的報道,與政治沒有直接關係。今次梁振英的法律行動,完全是衝着針對他的政治評論而來,開了一個極壞的先例。

法律學者指出,政治人物,特別是手握大權的行政機關成員,不應也不能告人家誹謗,英國更有案例禁止政府對所謂誹謗進行興訟。原因簡單不過:

第一,權力要關在籠子裏受到制約,接受監察和批評天經地義。

第二,政治人物,特別是政府官員,掌握大量行政資源,對外界的批評和指控,若認為不實,可通過各種渠道作出澄清,而媒體也會爭相刊載。這種優勢,不但為一般平民百姓所無,即使是千萬富豪,也都望塵莫及。

第三,政府官員掌握龐大公權力,已夠懾人了,對批評意見,動輒誹謗興訟,就等於叫人閉口噤聲,不要再發出異議。若誹謗罪成,涉及天文數字的賠償,搞得人家傾家蕩產,其震懾作用之大,必定產生寒蟬效應,結果人人不敢聲張,萬馬齊瘖。

行政官員面對不實批評,可以開記者會、刊登廣告、接受訪問,或鬼鬼祟祟找一兩個媒體編輯記者吹風,作出澄清反駁,只要光明正大有理有據,一定可以取回公道。最拙劣最不智的方法,是用法律行動打壓,要人收聲,這是文明政治的普通常識,除非想效法新加坡的李氏父子,用誹謗興訟來滅絕反對聲音。

新加坡政府對異議聲音,包括在野黨和外國媒體的批評,都用誹謗興訟來封殺。起訴外國報章和記者不計其數,對國內的反對勢力,更是絕不手軟。有學者統計過,自一九七九年至二○○○年,新加坡兩位反對黨領袖惹耶勒南和鄧亮洪被控誹謗,先後達十多次,每次都誹謗罪成,涉及大額賠償,總數達數以百萬新加坡元,直至破產收場,被剝奪國會議席,又或流亡海外,才善罷甘休。

梁振英用法律行動對付批評者,即使暫時沒有像新加坡李氏父子一樣,動真格地要告到人家破產,這次發律師信的行動,已作用極壞。商人辦報是今天的主流,財團政商關係千絲萬縷,大都抱着寧得罪君子莫得罪官府的態度,以免影響其他生意。今回長官震怒,報館以迂迴道歉息事寧人,今後的尖銳批評會否知所收歛,叫人關注。

行政長官以個人名義發律師信要批評者收聲,其他官員會否有樣學樣?甚至變本加厲?媒體和評論者如果不想整天提心吊膽、日日如履薄冰,要繼續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別無選擇,只能團結起來,集體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