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星期四

黃世澤: 梁振英無權告傳媒




中央政策組前全職顧問練乙錚教授,基於在傳媒已發表的事實,在《信報》撰文分析梁振英與黑道之間的關係,被梁振英發律師信,要求道歉及收回文章。

根據一九九三年英國上議院司法委員會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 Ltd and others(打吡郡理事會對《泰晤士報》有限公司及其他人)的判決,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任何政府組織均不應向傳媒提起誹謗訴訟,因為政府應被公眾公開批評,而有關訴訟將對言論自由有所妨擾。由於這案例是一九九七年前的英格蘭判決,因此對香港法院仍然有約束力。筆者實在看不到,梁振英有何理據向練乙錚提起訴訟,除非梁振英認為練乙錚以至《信報》管理層一如普通不懂法律市民,隨便被律師信嚇到。

在現代民主社會,普遍接納政客和政府機構不具入稟告人誹謗的權利,因為政府和政客都不應有任何工具阻礙市民暢所欲言,評議時政。

反之,近年最熱衷動輒告傳媒誹謗的政府官員,卻是中國各地地方政府,各地政府為了維穩,甚至打壓上訪人士,先安插一條誹謗政府官員罪在民眾頭上,然後再來刑法侍候,有不少訪民以至批評政府的網民,都因誹謗政府官員一罪遭無妄之災。有可能梁振英身邊的謀臣,經常與中國官員交往,好的不學,壞的學齊,加上既不熟悉,亦不尊重香港原有法制,才會妙想天開告練乙錚以塞小民之口,怎知這次反而激起民憤。

由這次事件,可以看到梁振英對言論自由等問題的看法是徹底中共化,與北京那些漠視言論自由的官員沒分別。就算這次律師信被擊退,類似事件定必陸續有來。


黃世澤  時事評論員
 

阮紀宏﹕特首應放棄追究權利

任何人被誹謗或者嫌疑被誹謗,為了個人聲譽以及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都可以發律師信要求報章以及作者收回報道並致歉。然而,高官應該喪失這項權利,特首更應該帶頭放棄這項權利。

特首梁振英給《信報》發律師信,要求該報撤回一篇評論,該評論指梁振英依靠黑道才能當選。該評論所根據的是否事實,應該澄清,責任在特首梁振英本人以及該報和作者,以正視聽;至於該評論理據是否充分,可由讀者自行判斷。

特首有權利和義務澄清事實,因為作為香港的行政長官,應該向市民交代,但不應該以律師信的方式表達,因為作為特首,他擁有很大的權力,對媒體也有很大的影響力,可以召開記者會,可以通過政府機關發新聞稿,而且一般都會受到媒體的重視,需要澄清什麼,都享有足夠的空間。雖然說梁振英是以私人身分發信,但作為特首,在牽涉公共事務方面,一切都應該在陽光下進行,雖然聲明以個人身分行事,還是會被認作特首身分。

政治評論表示這會壓制新聞自由,或者會製造寒蟬效應,令其他人不敢輕易批評特首,這或許是言過其實,因為香港各方面的評論員好像從來都沒有怕過,九七以後言論自由是有所提高而不是降低。事態發展如何還不清楚,如果《信報》以及該評論作者真的不能就指控內容提出證據,梁振英真的要控告該報及作者嗎?發律師信不至於會影響新聞自由,但如果控告成立,除了證明誹謗罪外,客觀上還會造成評論受到追究的印象,那香港的聲譽也會同樣受到損害, 所以,特首即使很有信心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也應該放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