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3日星期日

明報社評: 收緊查冊損害公眾利益 私隱與資訊自由須平衡




過去傳媒揭發多宗轟動新聞,均是循公司註冊處查冊而來,但《公司條例》附例正分批呈交立法會審議,當中訂明日後公司董事「住址」及「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不再完全容許傳媒及公眾查閱,此舉勢將嚴重損害資訊自由,不單傳媒無法藉查冊盡監察職能,僱員及生意伙伴追討欠薪欠債、銀行追查洗黑錢也會受到一定影響。政府應主動提出暫緩實施法例,並重新考慮各種建議,在保障資訊自由與尊重私隱之間尋找適當平衡。

《公司條例》的主體法例去年7月已獲立法會通過,13條附例將於2月起分批提交立會,政府目標今年7月前完成立法,當中牽涉董事資料的條文訂明,日後只有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清盤人、接管人及破產案受託人等,可為履行職能索取所需資料,公眾及傳媒只可取得董事的「通訊地址」(而非住址)以及部分身分證號碼數字。

單靠「通訊地址」不可靠  新聞自由營商環境受損

政府上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大多數市民此時才對修訂的細節有所掌握,嘩然之聲四起。傳媒學者及香港記者協會紛紛反對此項修改,認為條例削弱市民知情權,並指查冊一向是記者偵查報道的重要工具,有助揭露高官或議員的利益衝突;工會及中小企代表亦表明,有案例顯示,債主及僱員往往要靠董事住址才能有效追討欠債欠薪。政府則辯稱早已諮詢公眾,修例已在私隱保障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政府無疑的確曾在200912月至20103月就此修訂諮詢公眾,並得到多家商會及專業團體回覆提出意見,政府在20108月作諮詢總結時,亦曾發新聞稿明確表明會作出修訂,然而當時並未引起公眾注意,整個諮詢過程也並非全無問題。

第一,政府在200912月諮詢公眾時,曾在要求公眾討論應否繼續向公眾披露董事的住址,政府其後亦收回68份意見書,但當中並不包括新聞界,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等團體均未有提交意見書,記協主席麥燕庭更表明,政府根本沒有聯絡該會提交意見。由此可見,政府根本未有全面考慮新聞界對修例的憂慮,公眾亦未有深入討論,諮詢明顯有嚴重缺失。

第二,政府聲言大多數的意見書(46份)都支持不披露董事住址,但支持的多屬上市公司(14份)、商會(4份)及個人意見(16份),當中不單未見主要中小企商會代表,三大重量級專業團體(包括銀行公會、大律師公會及會計師公會)更表明反對。銀行公會表明公開資料有助監察洗黑錢及增加董事責任感,大律師公會表明未有舻象顯示披露住址會造成濫用,會計師公會亦表明當董事涉及個人責任問題時,其公司可能已倒閉令公司地址失效,其他股東及債主都有需要直接聯絡董事。

事實上,商界意見也非一面倒,有大商會及上市公司也認為應繼續公開披露住址,工聯會及職工盟兩大工會亦認為要繼續披露。如此重量級的反對意見,政府充耳不聞,實在難以說服公眾。

第三,在外國經驗方面,政府在諮詢文件中表明參考過3個外國例子,其中新加坡仍有披露董事住址,但澳洲與英國都有不同的披露限制,政府隨後則多次以「參考外國例子」作擋箭牌,但外國例子能否全盤照搬香港,值得商榷。

諮詢過程嚴重缺失  暫緩執行重新諮詢

政府的文件透露,英國因為曾發生公司董事甚至其家庭成員被極端動物權益激進分子騷擾或恐嚇,結果英國於2006年修例,容許董事只披露通訊地址;澳洲則於2001年修例,若董事證實公開住址會對本人或家庭人身安全構成危險,才容許以通訊地址代替。但類似英國的事件在香港鮮有發生,私隱專員公署亦證實,從未有因董事查冊而私隱受侵犯的案件被證實成立。既然香港與外國情不同,貿然引入外國經驗,實在是矯枉過正。

最後,政府態度之轉變實在令人莫名其妙。在200912月的諮詢文件中,政府表明考慮過保留現有披露制度(即公開住址)及採用英國或澳洲做法的正反兩面意見後,「傾向於保留現有制度」,反映政府其實早已考慮過各種制度的優劣,並有取態立場,但在20108月發表諮詢總結時,態度卻180度轉變,突然表示「從大多數回應者意見得知,保障個人私隱及資料是一個日益受到關注的問題」,最後決定修例。到底是什麼原因驅使政府有如此重大的轉變,為何政府會完全傾向商界的意見,置重量級專業團體的反對於不顧,實在叫公眾生疑。

保障資訊自由與尊重私隱同是香港核心價值,披露董事住址無可否認對私隱構成一定損害,但基於公眾利益考慮,這點代價是值得的。收緊查冊不單影響新聞自由,對香港的營商環境及金融中心地位(防止洗黑錢)均影響深遠,政府應主動提出暫緩實施法例,並認真參考外國做法(如澳洲),除非公司證實資料遭濫用或董事遭滋擾,否則董事住址應繼續公開,以保障公眾利益。
 

心台: 香港變貪官第一收容港

香港是難民第一收容港的歷史已經一去不回了。如今的香港掌政者,連棲身橋底或後巷的本地露宿者也要趕盡殺絕,要他們發揮人道主義精神去收容別國難民未免強人所難。畢竟好富厭窮是人之常情,香港的大門只為那些搜刮民脂民膏而富可敵國的貪官們打開。第十二個五年計劃已經清楚表明,中央支持香港發展成為「資產管理中心」,那麼香港要致力於管理誰的資產呢?除了富商,則自然是貪官無疑。而要為內地貪官提供最優質的服務,香港則必須保護貪官的個人資料不會曝光,因此,現有《公司條例》中允許公眾查閱公司董事資料的條文必須予以取締。如果往後《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把主席總理家庭的資產情況亦列為國家機密善加保護,則香港資產管理中心的法律配套則更加完美了。

一月十日,香港藝人成龍在鳳凰衛視的一個節目中聲稱,美國的貪污問題比中國有過之而無不及,身為中國人不應該攻擊自己的國家。其實,根據透明國際在上個月發表的最新國際清廉程度排名報告,美國名列第十九位,而中國則位於第八十位,成龍言論的無知愚昧顯而易見。不過我想,當香港的公司查冊制度被削弱之後,成龍的胡言亂語大概就會成真了:到時中國必定不再存在貪污問題了,因為所有貪官污吏可以十分便利地將不義之財輸送到香港隱藏起來,神不知而鬼不覺。再加上網絡實名制度令洞悉黑幕者噤若寒蟬,中國的廉潔程度必定會躍居世界第一。

限制公眾查閱公司董事資料,雖然有利於祖國和諧維穩的大業,但對於香港自己卻貽害無窮。目前,香港的廉潔正處於風雨飄搖之中。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涉嫌收受利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涉嫌騙取租金津貼,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涉嫌向地產經紀提供非法回佣,對此當局沒有亡羊補牢,改善現有制度來加強打擊貪腐力度,反而進一步大開防腐制度的方便之門,豈不是倒行逆施?


在中華五千年貪污受賄文化的偉大旗幟下,香港同胞定將齊心一意撐貪官,為祖國貪官的幸福快樂不遺餘力地貢獻力量!取之於民,藏之於港,貪官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與夢想如此接近。


心台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