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星期二

陳嘯軒 (陽光時務) : 律政司主動提人大釋法 香港法治風暴山雨欲來


2005 年4 月19 日,香港數百名律師身穿黑衣站在終審法院外
沉默抗議特區政府繞過終審法院向人大釋法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宣布,已向終審法院提交書面陳詞,建議終審法院考慮就《基本法》第24 條有關居留權定義的條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另一邊廂,中聯辦接連有高官撰文,強調要把人大常委會對特區「立法的監督權落實好」,中央對港權力不僅限於國防和外交等。法律界和泛民主派均憂慮,政府建議釋法以至內地官員近日就一國兩制發表的言論,顯示北京有意收窄特區高度自治的範圍,香港司法獨立可能進一步遭到蠶食。

政府這次「建議」終院提請釋法,搶在今年3 月外籍家庭傭工爭取居港權案2013 年初在終審法院聆訊前提出。早前外傭代表入稟高等法院獲判勝訴,但在上訴法院敗訴。

袁國強在12 13 日稱,建議終院考慮向人大常委會,尋求澄清1999 年人大釋法時,附帶提及的特區籌委會報告是否釋法一部分,相信這些澄清有助解決包括外傭在內,不同類別人士的居港權問題。

根據《基本法》158 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人大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文時可自行解釋。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終院應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梁家傑指出,上述條文賦予人大常委會可以「隨時隨地、無時無刻」都可以主動解釋《基本法》,釋法毋需一定要由終審法院提出。「但如果一個擁有國家最高權力的機關,可以不約束自己的權力,隨時主動為香港釋法,一國兩制便盪然無存。」

回歸以來,人大曾四次釋法,其中兩次是由特區政府繞過終審法院直接向人大提出,一次由人大主動提出,只有一次是由終審法院主動提出。香港法律界一直批評,不經終審法院提出的人大釋法,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政府欲釋法解決雙非問題

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政府這次建議釋法只是「項莊舞劍」,真正劍指的是要推翻2001 年終院在「莊豐源案」,裁定「雙非」(父母均為內地居民)嬰孩享有居港權的判決。隨着內地逐步擴大港澳「自由行」,近年到港產子的內地孕婦愈來愈多。由於部分港人憂慮「雙非」嬰孩長大後將「搶奪」香港的醫療、教育以至社會福利資源,因此社會上要求禁止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聲浪愈來愈大。

有網民就在社交網站facebook 建立反對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群組,至今已有逾11 萬人「讚好」。群組曾發動多次網民反「雙非」遊行。組織者曾一度公開要求終審法院「自我糾正」莊豐源案的判決,令內地人在港所生子女不再自動獲得居留權。

今年4 月,當時還未上任的行政長官梁振英宣稱,2013 年全港所有醫院不再接收內地孕婦,同時不保證「雙非」嬰孩可以享有居港權。他還明言釋法是「其中一個途徑」,似已為釋法「開綠燈」。

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曾在3 月全國「兩會」期間表示,處理「雙非」問題不宜修改基本法,可由終審法院「自我糾正」。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人大代表譚惠珠指出,香港法院可以在審理外傭居留權案時,借機對1996 年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 條第二款的意見》,及1999 年相關釋法的內容,再提請人大釋法。

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顧問、內地法學專家廉希聖稱,終院提請人大釋法是特區的權力,以解決特區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他認為,1999 年人大釋法已經說明「雙非」嬰孩沒有居港權,因此縱使終院這次提請釋法,人大常委會也「不一定要解釋」。

香港法律界則認為,政府這次「建議」釋法是向終審法院施壓。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梁家傑炮轟政府此舉「欠妥善、不應該、不需要」,解決「雙非」問題純屬香港內部事務,並指「政治問題理應由政府承擔」,而居留權是「政治問題」,不應交由法院去承擔。他形容以釋法解決「雙非」問題有如「飲鳩止渴」,勢將破壞一國兩制:「如果《基本法》的條文,可以藉着人大釋法『加料』,難保日後其他有關公民權利的條文,都可以透過『解釋』《基本法》已通過的官方文件,而被北京限制。」

梁家傑指,根據當年終審法院「莊豐源案」判詞,代表律政司的霍兆剛大律師曾向法院稱,政府接納在《基本法》第 24條第二款第一項(即「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為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1999年的人大釋法對中國公民居港權未曾作出有約束力的解釋。「如果當年政府已經承認這點,現在為什麼還要求終院向人大澄清?」

1999 1月,終審法院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包括在獲得永久居民前),在內地所生子女擁有居港權。

同年 5月,特區政府繞過終審法院,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人大釋法,結果是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不包括未獲得永久居民前),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2001年終院裁定「雙非」嬰孩享有居留權,雖然當年全國人大法工委曾表示「裁決與人大釋法不一致」,但當年政府未有再次尋求釋法。

對於《基本法》居留權定義屢起爭議,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基本法》24條本身其實寫得很清楚,而 24條是放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其性質明顯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他又指條文當年寫得較寬鬆,是因為當年香港因為九七問題掀起移民潮,草委希望「多些人回流香港」有關。

與此同時,中央駐港官員近日接連「發功」,被指有意收窄香港自治範圍。新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11月在內地出版的《中共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撰文闡述一國兩制,不點名批評有人以普通法解釋法律由法院負責為由,「排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甚至危言聳聽地攻擊釋法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又指香港應適時就《基本法》23 條立法。

政府被指煽動民粹

12 18日,中聯辦宣傳文體部主任郝鐵川以「樹仁大學客座教授」的名義在香港報章投稿,反駁公民黨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批評張曉明的觀點,指中央對港權力不止限於國防和外交。他還引述香港大學法律學者陳弘毅和陳文敏等人所著的《香港法概論》,指中央對港的權力有十項,包括修改和解釋《基本法》、違憲審查權等。他在文中指根據《基本法》158條,中央政府享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但卻沒有引述《香港法概論》書中所列的香港法律界對釋法的爭議。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批評,政府眼見主流社會都希望急切解決內地孕婦湧港產子的問題,於是「建議」終院提請人大釋法,形容此舉是「煽動部分港人的狹隘短暫利益」。「官員只求達到政治目的,縱使釋法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損害特區的高度自治,也不惜把自己的雙手弄髒。人大不斷釋法,慢慢就令巿民覺得這不是一回大事。如果你每次也對釋法說『是』,以後就難再說『否』了。」

居港權案釋法相關條文

24 條: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為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以及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158 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只是「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