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星期一

吳志森﹕要求釋法是「政治蠱惑仔」行為




律政司長袁國強,藉外傭居港權官司上訴,要求終審法院就《基本法》24條尋求人大釋法,藉此要終審法院自我糾正「莊豐源案」的判決,從而解決叫停雙非所面臨的法律困局。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陳文敏教授,對任何問題都表現得心平氣和,從未見過他口出惡言。但面對今次法律上的大是大非,也按捺不住,批評他的學生袁國強「打茅波」「政治取巧」,做法並非基於法理。這些批評,聽起來算是相當溫和,好像沒什麼大不了,但出自一位法律教授之口,批評的對象又是身為律政司長的學生,其實已相當嚴厲,不但在法律,更在道德與操守上,判了這個徒弟死刑。

袁國強的做法,最不能饒恕的地方,是赤裸裸斷送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基本法》第158條寫得非常清楚,尋求人大釋法,只有以下兩種情,別無其他:一、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二、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係。外傭應否有居留權,完全是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就可以解決,根本沒有人大釋法的需要。

袁國強向終審法院施壓,藉外傭上訴尋求人大釋法,只是一個幌子,志不在外傭居港權的「立法原意」,而是藉此要求人大常委解釋整個《基本法》第24條有關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條文,拐個彎來推翻終院對「莊豐源案」的終極判決,等同要終審法院自我掌摑承認錯誤,對終審法院的尊嚴,再一次無情踐踏。

既無腰骨又無膊頭的德性

更不能原諒的是,如果律政司長袁國強認為,只有釋法才能解決雙非問題,特區政府大可自己要求人大釋法。1999年董建華政府已經做過,雖曾引起違反《基本法》的激烈爭議,所謂「一件污,兩件穢」,特區政府亦應負起主動尋求人大釋法的政治後果和責任。但袁國強用的卻是旁門左道,自己不想「鑊」,就推給終審法院來承擔。終審法院答應了尋求人大釋法,便順應了特區政府的要求,如果拒絕,觸怒中央的是終審法院,特區政府大可置身事外。這副既無腰骨又無膊頭的德性,與「政治蠱惑仔」無異。

1999年第一次人大釋法以來,爭議不斷,司法獨立一次又一次的受到衝擊,終審法院名存實亡,變成中途法院。如果人大釋法真的是尋求所謂「立法原意」,大可把「原意」完完整整寫在《基本法》中,以免大家「估估纒」,引起不必要的爭拗。中國憲法已變過不知多少次,但修改《基本法》仍是佈滿地雷的禁區,差不多連提都不准提,猜度所謂「立法原意」的痛苦遊戲,仍然要被迫一玩再玩。

《基本法》是否真的不能修改呢?未必。但釋法卻是最能牽制特區司法系統的機制,有權在手,人大常委把終審法院間中羞辱一番,保證你聽聽話話,終局判決前,要你揣摩一下阿爺的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