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星期二

明報社評: 專員有權監察截聽成果 阻嚇執法部門侵犯人權




前任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稱專員)胡國興向特首提交2011年周年報告,除了介紹任內最後一年的工作情,他繼續要求政府修例,賦予專員明確權力,可以聆聽、閱覽及監察執法部門截聽及秘密監察的成果,保障市民私隱權及法律專業保密權。歷年專員報告羅列的一些個案,顯示專員作為守門人,卻無足夠資料判別執法部門的做法是否恰當,形成部門解釋與專員判定各說各話的局面,使專員的監察缺乏實質意義,市民的權利可能已經遭到侵損。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接納胡國興的建議,阻嚇執法部門胡作非為,以顯示政府坦蕩蕩,在截聽操作方面取得市民信任。

專員缺乏足夠權力  未能有效監察執法機關

截聽條例極具爭議,當年政府為了方便執法部門行事,不但法例規管較寬鬆,連監察機制也按「授權較鬆、監管從嚴」原則訂定,當時已有意見認為對保障市民權利效用有限。為了打擊罪案,執法部門擁有截聽和秘密監察兩種調查權力,社會對此無異議,但是相關法例與措施要顧及市民的私隱權,社會也有共識;在法例與監察機制向執法部門傾斜情下,一般認為,獨立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角色甚為重要,專員須具備足夠權力,就保障市民權利守好最後一關,若在監察過程中專員發現權力不足以履行職責,就應該主動向特首和行政立法機關反映,修例補救。

胡國興有感於無法有效監察,2009年已經建議修例,但是政府取態拖延敷衍,一度說會提交建議,迄今未見下文。胡國興在他提交的最後一份報告表示,賦予專員權力複查違規個案,「是揭發執法機關及其人員行為不當的關鍵工具,並能有效抑制這類不當行為及遏止他們隱瞞這類不當行為的真相,因而是維護市民私隱權及秘密法律諮詢保密權的武器」。其實,2011年的周年報告顯示,雖然專員處理的違規個案由前年的12宗減少至8宗,但是個別個案的離譜程度,是否就如報告交代般簡單?由於專員不能複查截聽資料,公泷根本無從判別。

例如,今年較嚴重的違規個案,涉及5名執法人員截聽一名目標人物的男子,但是搞錯了要截聽電話號碼,5人在明知搞錯的情下,有人以目標人物可能有情婦來「自圓其說」,結果一間商店的女東主被偷聽電8小時。起初這5名人員在所屬部門,只獲口頭警告,在胡國興力爭下,才有4人被書面警告,1人遭「關乎革職的書面警告」。執法人員對這名無辜女東主截聽了8小時,才發現與目標人物無關,以執法部門經常自詡專業來衡量,有點不可思議,若專員有權複查截聽內容,或許可以得出更使人可信的結論。

另外,執法人員不能截聽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個案,去年多達37宗,其中一宗指有初級監聽人員,懷疑截聽到目標人物與一名律師樓人員對話,談及一宗案件的出庭日期,監聽人員停止截聽,並向上級匯報,但是上司得悉後,以釐清該項監聽對話是否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為由,指示下屬繼續監聽。就這宗個案,下令繼續截聽的上司,其邏輯荒謬至極,那名被截聽者的權利受到多大損害,已經無法得知,事態反映執法人員截聽態度散漫草率,有隨興之所至之嫌,使人反感和無法接受。

法律專業諮詢新聞材料  都見執法機關截聽

至於未經授權截聽新聞材料的個案有兩宗,其中一宗涉及執法機構截聽目標人物打出的電話,談及一個拘捕行動細節,以及檢獲物品價值。監聽人員後來得知電話另一端可能是記者,通知上司,上司翌日發現報章刊登有關談話內容。執法部門截聽新聞材料,性質十分嚴重,因為衝擊新聞自由,但是胡國興慨嘆,基於無法複查截聽內容,未能查明有關執法機關截聽的內容,是否還涉及其他新聞材料,亦無證據斷定執法部門取得新聞材料,是無心抑或另有原因。這樣的話,新聞自由就置於截聽的陰影之下。

胡國興在報告指出,去年的不當及違規事件,包括未獲授權下截聽、有執法人員出錯後涉嫌「虛假陳述」等,但是經過多年爭取,政府不理會,使他無力遏止執法人員隱瞞違規,胡國興形容自己失望至極;在報告中,胡國興並以專章討論、反駁不支持建議的理據和觀點,認為甚為牽強和是似是而非的詭辯。胡國興的6年工作經驗之談,十分寶貴,特別是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度低落之際,政府應該接納胡國興的建議,修訂法例,賦予專員聆聽、閱覽及監察截聽及秘密監察成果的權力,充分體認政府開誠布公、捍衛香港核心價值、實踐以市民基本權利為念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