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星期一

鄭希喧: 「體外經濟」係乜呀?




如果大家有留心行政長官梁振英在慶祝六十三周年國慶酒會上的致詞,便會了解到他十分在意遣詞用字,因為有時候若能巧妙運用精警或別出心裁的詞彙,更能有效傳遞訊息,讓受眾更容易記住傳播者,如聽到「食力」(「實力」的諧音)這個字,我會聯想到簡炳墀。

在國慶酒會上,CY再次用上一個特別詞彙來形容香港和廣東的密切關係。他表示,經過三十多年,香港在廣東已建立了一個龐大「體外經濟」。

過去多年,CY在創「彙」方面,不斷嘗試,不斷努力,但大家最熟悉的應該是有他自創「內交」這一詞。

CY用「內交」來形容香港在一國之內、兩制之間,要有一套有別於外交的方式和手段和內地(中央及各省市)交往。

我相信大家都會明白「內交」這詞,但我不知大家是否真的知道「體外經濟」指何物,或者大家根本沒有着意「體外經濟」這奇怪詞彙,其中一個原因是大家並未被這「簇新」經濟學詞彙吸引。如果是這樣,我建議CY棄用這詞彙,因為這詞彙除了印證他缺乏基本經濟學知識和基本經濟學概念,還再次給人留下玩弄語言「偽」術的壞印象。現在實在有太多人開始認為CY經常不斷重複說似是而非的見解,或俗一點說,阿媽係女人的看似真理,但只不過是tautology(即哲學大師Ludwig Wittgenstein所謂廢話)。

他在國慶酒會上說,「經過三十多年的努力,香港已經在廣東建立了前所未有的龐大的體外經濟,既為廣東的發展發揮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更重要的是為香港的經濟持續發展、為香港人的就業作出重大的貢獻……」

如果CY說的「體外經濟」是指外部經濟(external economy),至少我知道他說的是何物,但他所指「體外經濟」應該是指香港經濟的向外伸延或outpost,因為中四、中五學生都知道外部經濟(external economy),不是指國家的外在經濟,而是指公司集結力量所產生的效益,是微觀的。

如果CY所說的「體外經濟」是指在廣東設廠、工作或定居的香港人,所建立的一個香港向外延伸的經濟體,那就值得商榷。因為廣東省的經濟是獨立於香港的經濟,照道理香港人不能把本土經濟伸展到廣東省內,香港人繼續使用港元,只向特區政府交稅,這應該不會是CY的意思吧!

那我們就試用現時中四、中五學生所接觸到的經濟學基本知識,來解說CY所指的所謂「體外經濟」。一個經濟是指一個社會或一個國家內各主要生產要素(factors of production),所進行的生產或消費活動的總值。既然這個是相對於香港「體內」(或本土)的一個「體外」經濟,基本上與香港特區政府有司法管轄權的「體內」經濟無干。這些香港人因在廣東省內工作和定居而進行的各種經濟活動,基本不會直接影響香港的經濟,例如在內地已定居工作的香港人,根本不會向特區政府交稅。又例如他們每天在超市購買的最後製成貨品,超市老闆的收益,也不會在香港特區政府擁有司法管轄權的「體內」經濟上反映出來,除非我們用GNP(即以人為核心的國民生產總值,相對於以地區為界限的本地生產總值(GDP))來統計這些在廣東省內的香港人的經濟活動,如在廣東的香港人因提供服務的收入,但自有GNP統計以來,香港的GNPGDP之差額甚少超過百分之一,但這是否CY想說的東西?

講來講去,既然這個香港經過三十年建立的「體外經濟」不是一個真正經濟體,既然這個「體外經濟」也不是一個向外伸延獨立於廣東經濟的香港本土經濟,哪是甚麼?是否CY其實只是想講有愈來愈多香港人在廣東開廠、工作、退休、娶老婆或者「着草」,不過運用語言「偽」術過了火位,將這個近乎所有人都知的事包裝得更冠冕堂皇,最後弄到大家頭昏腦脹了?


鄭希喧: 我們要法官怎樣判案?

前律政司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公開批評法律界包括法官,「對中央與特區關係缺乏認識……如果知道便不會犯錯」。

 據報道,梁所指的「錯誤」,是終審法院(終院)法官1999年在特區成立以來,第一宗涉及居港權的「吳嘉玲案」中,指終院有權宣佈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行為無效或違反《基本法》,有報章引述梁說,「如果(法官)知道中央同特區關係企喺邊嘅時候,佢就唔會犯呢個錯誤。」

「吳嘉玲案」及「莊豐源案」,可謂拉開擾攘多年的居港權法律訴訟序幕,控訴特區政府入境處處長一方是一批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父母,他們按《基本法》第42條(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享有香港居留權),為其無證子女爭取香港居留權,在此之前,19977月,當時臨立會曾就《基本法》第42條的不清晰地方(例如港人子女偷渡來港的居留權問題),對入境條例作修訂,訂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須先在內地申請入境才享居港權,「吳嘉玲案」是挑戰這修訂,官司一直打到終院,終院19991月裁定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只要其父母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時擁有居港權。

這判決引發起極大爭議,終院判決被指未有顧及《基本法》立法原意,特區政府當年向人大提請釋法。這就是梁指責法官不知「中央同特區關係企喺邊嘅時候」而「犯錯」的因由。

法治基石不能拱手相讓

回歸正題,問題是,梁說法是否正確?是否有道理?我認為爭論點在於梁指法官要對「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有認識這個問題上。

先講普通法下法官如何解釋法例來裁決。普通法法官當然會嘗試解讀法例的立法原意,問題是終院在「吳嘉玲案」中有沒有考慮,或甚至錯誤解讀《基本法》立法原意?

每一個人對一段文字,對一篇文章或對一首詩,可能有不同理解和感受,何況是累贅的法律條文,法官也是人,血肉之軀,他們審案時當然知道社會正在發生甚麼事,他們不可能像自困在洞穴內的隱士,機械式援引案例(precedents)來判案,我不相信法官不可能不知「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最重要的是,升斗市民希望法官做到的是,秉持不偏不倚、公正嚴明、不畏強權,對待所有人(包括政府),因為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之下,所有人是平等,所有人(包括政府都要遵守法律),否則社會會逐漸失去寶貴的法治基石,喪失了法治,社會的道德價值便消失,政府變成無受約束的獨裁魔鬼。

為雙非問題先鋪路?

法院在審判牽涉特區和中央案件時,當然考慮「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但可有不同層面理解,如梁是以政治層面論述,即法院一切須依照中央政府的「意旨」來判決,便大有問題,但相信這不是梁的意思,因法庭判案怎能以政治考量為主軸,否則政府隨時變獨裁者,我認為梁說錯了;具體上,她不應該說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因為若要尊重法治,法官不應考慮中央政府的政治企圖,而是要考慮全國人大這個全國最高立法機構。心中忽然閃出一個想法:不知道梁這番言論是否為特區政府就雙非問題先鋪路?

鄭希喧  策略公關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