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星期五

吳志森: 靠自己保障網絡自由




五月九日,「網絡廿三條」《二○一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立法會恢復二讀。連日來,網民群情洶湧,聲討震耳欲聾,本來支持小修小補的泛民主派,被網友攻擊得潰不成軍,有翻盤再翻盤的傾向。今年是選舉年,比獵犬嗅覺還靈敏的建制派,按兵不動,看清形勢再作打算。如果今回能成功推翻版權修訂條例,又一次證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歷史的動力。

十一年前特區政府推出「影印刑事化」的版權條例修訂,搞得滿城風雨,最後以凍結、撤回、道歉收場,特區政府沒有吸取當年失敗的慘痛教訓,再推出一條殺傷力更大的版權條例。條例最致命的地方,不但將二次創作刑事化,即使版權持有人不介意網友惡搞,也沒有任何意向追究,執法部門也可以越俎代庖,上門拉人,檢控坐牢。更要命的是,今後網友對任何擁有知識產權的網上作品,覺得過癮好玩也好,認為充滿意義也罷,都不能隨便 share,因為會視之為「傳播」,同樣可以刑責處之。

如果條例草案真的不幸通過,香港的互聯網將出現萬馬齊瘖的局面。特首選舉時,那些叫人嘻哈倒絕的改圖惡搞:「作假不離三兄弟」、「唐伯父點收科」、「唐生大地震」……將會成為絕響。

網上惡搞不是只為了博人一笑,更是一種政治訊息的表達,而二次創作,沒有人能夠否認,充滿創意,甚至比原創的更能觸動神經。條例草案客觀而直接的效果,就是窒礙表達自由,就是扼殺創意。但令人非常失望的是,經常把香港核心價值掛在口邊的泛民主派,竟然如此後知後覺,如此麻木無知,接受了政府的小修小補,將香港的言論自由重要組成部份─網上惡搞的表達自由,陷於萬劫不復之地。

泛民向政府成功爭取了所謂「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失」這項條款,要證明惡搞會導致版權持有人出現某程度的經濟損失,才會入罪。我無法判斷要提出這個證明究竟有多難,但不食人間煙火,對網絡文化一竅不通的民主派大狀們,可知道要到上庭才可以抗辯,即使最後真的打甩了官司,無權無勢更無錢的網友們,改圖惡搞會惹到一身蟻,他們今後還會暢所欲言,還敢以身試法嗎?

只要有一絲恐懼,有一絲膽怯,有一絲瞻前顧後,表達自由和創意就會馬上瓦解於無形。自作聰明的泛民大狀們以為爭取了甚麼可以抗辯的保障條款,但實際上卻是害人不淺。

從這事可以看到,大部份泛民議員已經缺乏抗爭的勇氣,喜歡周旋於官紳巨賈之間,沒有原則和底線,樂於在制度內尋求妥協,對民意的變化缺乏敏感,太小覷人民的力量,有時更是不屑一顧。這種民主派,跟建制保皇黨不見得有何分別?
不要再依賴甚麼民主派了,要保障網絡自由,唯一可以依靠的力量,就只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