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4日星期日

方志恒﹕共同捍衛廉潔政府的核心價值



從「款待門」(多次接受富商款待)到「曾大屋」(租住香港數碼電台股東黃楚標的深圳豪宅),一波又一波的「曾商勾結」醜聞,令卸任在即的曾蔭權再次陷入政治危機。

曾蔭權的行為是否違法,尚待執法機關查證,但事件已經帶來非常負面的政治影響。近年社會民怨的其中一個根源,是政府施政傾向大財團利益。從數碼港、紅灣半島,到西九單一招標、梁展文事件,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之聲不絕於耳,社會反商仇富浪潮愈演愈烈。在這種政治環境之下,曾蔭權作為政府首長,竟毫不避嫌與富豪們吃喝玩樂,即使不涉及任何違法勾當,已經顯示出曾特首毫無政治敏感度,既加深了巿民對官商勾結的聯想,也削弱了特區政府所剩無幾的公信力。

「曾商勾結」揭示現行制度漏洞

今次「曾商勾結」醜聞,揭示了現時對特首的利益規管機制,存在覑種種漏洞。

一是內部監管漏洞。現時,政府內部有兩份文件規管接受款待,包括《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34條,禁止各級公務員接受可能引起職務衝突及損害政府聲名的「優厚款待」;《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5.9段,同樣禁止問責官員收受可能引起利益衝突或影響政府聲名的款待及餽贈。今次事件之中,曾特首先後4次接受富商款待,其實已經明顯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但由於特首既不是公務員,也不屬於問責官員(《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1.1段列明,守則只涵蓋主要官員、特首辦主任、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結果即使特首明顯犯錯,在現行制度下卻不受政府內部監管及制裁。曾特首作為政府首長,社會又是否容忍他的操守水平,竟然可以低於其屬下的公務員及問責官員?

二是法例漏洞。2008年立法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政府以「特首不能自己批准自己」為理由,堅拒將法例第3條要求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前必須獲批准的條款涵蓋特首,今天回頭再看此條文,是否已因此放生了曾蔭權?此外《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雖然明確規管特首,但執法部門需證明特首收受利益後,影響了公職行為才屬於違法,相關舉證難度極大,法例又能否真正發揮規管作用?

三是申報制度漏洞。現時特首在行政長官辦公室的網頁上載《獲贈公務禮物名冊》,但該名冊只涵蓋特首以公務身分收受的禮物,卻不包括特首以私人身分收受的禮物,其他無形的利益及款待更加是隻字不提。若非有報章揭發今次事件,巿民又從何得知曾特首接受了各種豪華款待?

現行的利益規管機制千瘡百孔,因此政府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全面檢討整個規管架構,自然是有所必要。改革方向應該包括立例要求特首定期向立法會報告收受的所有利益、禮物及款待等等,提高透明度讓議員及公眾有所監察;另外《防止賄賂條例》亦需要修訂,使之更全面地規管特首。

但制度要檢討,卻不等於毋須再追究曾蔭權。雖然曾蔭權已經在立法會上向公眾致歉,並且交代了接受款待及深圳大屋的部分資料,但當中不少關鍵細節(例如各次豪華款待分別由哪位富豪提供?同行尚有什麼富豪?深圳大屋的所謂巿值租金如何釐定?黃楚標為何慷慨地送贈裝修費?),其實仍然未有披露。要判斷曾蔭權有否涉及利益衝突,立法會及執法機關必須徹查事件。

制度要檢討 更要徹查曾蔭權

1974年,港督麥理浩成立廉政公署,開啟了香港的反貪運動。廉署成立之時,麥理浩聲言「要成立一個嶄新的機構,由德高望重的人員領導,以全力打擊貪污,並且挽回公眾的信心」。歷史證明,廉政公署的設立,不但挽回了巿民對港英管治的信心,它更加開啟了廉潔政府的傳統,徹底改變了香港的管治文化。

一直以來,香港雖然尚未建立全面普選,港人卻以擁有自由、法治及廉潔政府而自豪,視之為香港的核心價值。但今次「曾商勾結」醜聞,曾蔭權以政府首長的身分,多次接受富商款待、並且在審批香港數碼電台申請中有利益衝突之嫌,已經嚴重打擊香港政府數十年來辛苦建立的廉潔形象。當香港管治早已陷入風雨飄移之際,廉潔政府絕對是管治的最後支柱。假如連這一根最後支柱也被動搖,香港到底還剩下什麼?

今次「曾商勾結」事件,衝擊了廉潔政府的核心價值,公民社會應該集結民間力量,敦促曾蔭權全面交代;立法會各黨派亦必須回應民意,立即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徹查事件,甚至按《基本法》啟動彈劾程序。

全面徹查事件,不是要為特區管治添煩添亂,而是要捍衛廉潔政府這個香港人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使之不為曾蔭權的個人貪婪所玷污。

作者是新力量網絡副主席、香港城巿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部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