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星期二

吳志森: 港區人大搞兩個權力中心



還有幾個月壽命的特區夕陽政府奄奄一息,曾蔭權又陷入貪腐醜聞受廉署調查,特首選舉亦因為僭建與黑金鬧得不可開交,在北京參加兩會的港區人大,沒有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病入膏肓而扶她一把,反而「趁佢病攞佢命」再踩一腳,在北京聯署上書,建議全國人常委會就雙非嬰居港權問題釋法。

根據「一國兩制」精神,港區人大不可干預特區的內部事務。根據《基本法》,只有終審法院和特區政府可以主動要求人大釋法。三十名港區人大聯署要求釋法,既僭越了特區政府和終審法院的權力,也是徹頭徹尾的脅迫行為,既脅迫特區政府,也脅迫終審法院。對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對港人珍視的司法獨立,帶來無可挽回的打擊。


港區人大代表認為,終審法院當年就莊豐源案的判決,特區政府對雙非嬰的處理方法,與一九九九年人大釋法的內容不盡一致,甚至違反了《基本法》。即使如此,如何處理?如何堵塞漏洞?也是特區政府權力範圍內的事,港區人大竟然繞過特區政府和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要求釋法,搞兩個權力中心的意圖,不是路人皆見了嗎?

港區人大的手實在伸得太長了,不甘寂寞也早有前科。他們一直抱怨在香港特區內部事務不能發揮作用,也曾經要求成立聯合辦事處,希望集中更大的影響力,但都受到中央喝停。原因很簡單,中央政策,就是「不搞兩個權力中心」。試想想,香港的政治架構,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三大範疇,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突然又搞一個違章建築,既不屬香港任何架構,又與中央關係密切,港區人大變成另一個權力中心,不斷對特區的內部事務說三道四指手劃腳,香港還能順利管治嗎?

法律界對曾經抱有厚望的律政司長黃仁龍的表現頗有微詞,但對於雙非嬰尋求人大釋法,黃司長卻企得很硬。他說:「大家明白釋法有爭議性,有不同建議之後,社會上都有不同和強烈的回應。人大釋法的權力毋庸置疑,但《基本法》賦與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也是我們不能忽略的,所以釋法不可以輕易輕率而行。」
黃仁龍又重申要依法施政:「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裏,已就《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一作了詮釋,政府需要根據法律做事,不但是終審法院的判決,亦包括二○○二年立法會通過的法律。這是法治社會我們必須遵守的原則,亦是特區政府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應該要做的。」

港區人大的聯署是不是自發的,還是中央授意而行?果如是,就陷特區政府於不義。雙非嬰當然是目前特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但如果不顧程序的合法性,用脅迫手段,達到矮化特區政府和終審法院威信的目的,破壞香港的法治和管治,一個企硬的黃仁龍能敵得過龐大的國家機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