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星期二

明報社論: 唐宅地庫是物證勿眦掉 政府應徹查向市民交代



特首參選人唐英年就其九龍塘大宅僭建地庫,昨日不再混淆視聽,承認錯誤,願意承擔責任,並已委請認可人士與屋宇署商討清拆僭建物,唐英年取態稍有改進,但是仍然迴避僭建的情和性質。鑑於唐宅地庫較諸一般僭建,情和性質都嚴重得多,屋宇署應該在唐英年作糾正措施之前,到唐宅視察和調查,以了解今次僭建觸犯了什麼條例、什麼人應該負上法律責任,並向公泷交代政府怎樣處理,以彰顯特區政府的有效管治和權威。

委託認可人士清拆僭建物  屋宇署切勿官官相衛
兩名屋宇署職員(圖中前行二人)昨晨到唐英年九龍塘約道5A號大宅欲調查地底僭建物,外傭以唐英年不在為由拒絕開門。兩人唯有留下信件給唐英年,然後沿大宅外圍巡視一圈後離去。

昨日上午,有兩名屋宇署人員到唐宅,透過對講機與屋內的人對話,未獲准入內,屋宇署人員沒有積極爭取,僅放下文件,然後在唐宅外圍走了一圈,就登車離去。據記者在現場採訪所得,唐宅內的人不開門,並無具體理由,屋宇署人員去執法,屋內人憑什麼饗以閉門羹,值得探究。另外,屋署人員到唐宅,若屋內無人,屋署人員離去,可以理解,但是明知道屋內有人不開門,屋署人員未半點行動就算了,顯示執法決心不足,取態有點奇怪。
一張《蘋果日報》聲稱由讀者提供、為約道7號的地盤照片,拍攝日期顯示為2006年5月24日,圖中施工中的泳池底部有兩個大洞。

連日來,唐英年回應查詢,都不正面觸及唐宅僭建情和性質,連地庫究竟有多大,都一直含糊其詞,只是前晚在商業電台時事節目,承認施工時「挖深鰦,用來做雜物房」;對於僭建部分約有千呎的指控,唐則以沒有度過有多大來推搪。唐英年想把事態淡化之意,至為明顯。如果唐宅的僭建物屬一般僭建,唐英年只要邀請記者到唐宅實地採訪,若得出「並無什麼嘛」的結論,則大家在這個議題,就會一哄而散,唐英年所承受壓力即時消解。但是,現在連執法的屋宇署人員也不能入內視察,則唐宅僭建物究竟是怎樣一種狀,會否有更多不能讓人知道和看到的事物,唐英年自製了更大的問號。

上星期,唐英年在評論另一名特首參選人梁振英涉及西九評審利益衝突的指控時,表示認同陽光政策,又說應該把真相搬出來,因為公眾想知道事實真相,這是公眾的訴求。連日來,記者按陽光政策原則,再三要求唐英年邀請記者到唐宅採訪,到昨日,唐英年說「在清拆完成後,再向公泷交代」,記者的要求,應該已經泡湯,然則,是否陽光政策只適用於梁振英、不適於唐英年?

在唐宅僭建一事上,唐英年先是隱瞞、繼而堆砌謊言狡辯,個人誠信已經備受質疑,現在更暴露處事採取雙重標準,責人嚴,律己寬,以這樣的行誼處事作風,他日若當選特首,則香港管治會是怎樣的景,使人忐忑不安。

唐英年表示已經委託認可人士,處理唐宅僭建事宜,他的說法是「委託認可人士與屋宇署商討清拆僭建物,以符合法例的要求」。這裏所說「商討清拆」,不知道是什麼意思。鑑於已知唐宅僭建物並非一般僭建,屋宇署必須秉公辦理,切勿給人官官相衛、為唐英年解套的口實。

在入伙紙之前或之後僭建  屋宇署要查清楚向公泷交代

從已知資料看來,唐宅僭建有以下兩要點特別值得注意:

1)唐宅7號屋挖深約5米,據專業人士說毗鄰其他洋房,打樁大約深兩米,7號屋樁柱的深度不尋常,所以,7號屋當日重建時,已經「規劃」有地庫,是合理推論。

27號屋的建築師接受《明報》訪問時,強調當年施工無加建地下建築,亦不能這樣做,當日遞交屋宇署的圖則,並無地庫,如果有加建,屋宇署不會批出入伙紙,建築師又說取得入伙紙前,屋宇署、消防處等部門曾派人實地視察,完工並取得入伙紙後,便移交業主,往後的事他不知情。建築師急急與7號屋現在的情劃清界線,可以理解,因為建築師若興建一棟與圖則不同的建築物,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專業資格也會受到影響,所以,建築師急忙澄清,其理在此。
唐英年約道7號大宅泳池底的兩個玻璃洞,跟聲稱是讀者提供給《蘋果日報》的圖片的兩個大洞相似

綜合上述兩點,7號屋既已有足夠深度在先,若在建築師不知情下,7號屋有地庫於後,則誰要負責?據建築師所言,取得入伙紙後就移交業主,則7號屋若有地庫等僭建,責任就由唐英年和他的妻子負責了,因為他們兩人當時是業主。若有人在取得入伙紙之後僭建,落實「預謀」設計,則入伙紙制度就形同虛設,香港樓宇的安全,豈非大打折扣?屋宇署必須查清楚這一點,以對整體社會起到警惕作用。

唐宅建築師之言是否屬實,乃屋宇署首要交代的問題,釐清了這點,責任歸屬就清楚了。若建築師所言屬實,唐英年在僭建中是什麼角色和起過什麼作用,當局也要交代,因為唐宅僭建之時,唐英年是財政司長,而在去年他官至政務司長之時,特首曾蔭權在高官「僭建門」接連被傳媒揭發之際,曾經要求問責官員檢視住所是否有僭建物,唐英年並未跟進糾正。以唐英年的身分搞僭建,其罔顧法紀和蔑視公權力的程度,與公泷對財政司長、政務司長的期望和要求,存在巨大落差。當局交代此點,是讓公泷和選委進一步認識唐英年,藉此判斷他是否適合當特首。

所以,屋宇署的角色,並非與唐英年委託的認可人士「商討清拆僭建物」,因為那是「罪證」,當局必須弄清僭建責任,並向公泷交代,才可以杜絕「合謀眦滅罪證」的猜測和質疑,以昭大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