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星期四

古德明: 「做人不滿足」



報紙上有作者引用英國哲學家米爾(John Stuart Mill)名言: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該作者譯作「做人不滿足勝過做豬而滿足,做蘇格拉底不滿足勝過做蠢才而滿足」。論現代漢語,這翻譯算很不錯了。

不 過,中文不會把satisfied一律譯做「滿足」。中文「滿足」二字,很少獨立使用,通常會說明「滿足」的是什麼,例如「滿足心願」、「滿足欲望」等。 米爾那一句,大可譯作「寧作失意之人,莫作得意揚揚之豬;寧作失意之蘇格拉底,莫作躊躇滿志之呆子」。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思想絕俗過世,遭雅典法庭以褻瀆神明、敗俗傷風罪名,判處死刑,卻不肯逃亡,服芹毒(hemlock)而死,這是西方人都熟悉的故事。美國一個鼓吹安樂死的團體,以Hemlock Society(芹毒會)為名,寓意就是要像蘇格拉底那樣,寧自殺,不偷生。

中文有「寧作治世犬,莫作亂離人」一語,和米爾那句話,意思似乎恰恰相反。「中華賤種」論者,當然可藉此立論,暢談大英民族之高尚,中華賤種之卑下。但米爾說的,是個人操守,頗似中文所謂「寧可玉碎,不能瓦全」;「寧作治世犬」說的,則是亂世之情,和個人操守無關,例如《青瑣高議別集》卷三說五代十國之時: 「時天下喪亂,父不保子,夫不保妻,兄不保弟,朝不保暮。古語云:『寧作治世犬,莫作亂離人。』」

程介明: 高教管治與社會政治



昨天《明報》刊登了筆者與陳弘毅的訪問。我與陳弘毅從來沒有溝通過,出發點也不全一樣,發出的訊息卻是不約而同:請港大校務委員會回歸到正常的程序運作。港大委任副校長的風波,看來一時的拖延,難以真正平息。

本欄曾經在年初,評論有報章純粹以政治推理, 批判港大教授陳文敏(〈奇怪的政治推理〉,刊26日)。隨即有評論認為筆者是「撐」陳文敏。其實,筆者關注的,不是陳文敏是否擔任什麼職位,而是香港素來享有盛譽的高教管治,因為短期的政治考慮而受到損害。

所謂撐陳文敏,是因為論者帶着純粹的政治界線來看問題。在他們看來,世界上只有兩種人,一種是支持陳文敏的,一種是反對陳文敏的。政治立場是大是大非,因此政治立場「不正確」的,就非要排斥不可。持這種觀點的,除了政治上的非黑即白,其他的考慮都是次要的;潛台詞是:「不看政治立場,就是沒有政治覺 悟!」

純看政治 左右為難

筆者經歷過這種文化,但是現在深深知道,除了政治,還有其他的考慮,比政治更重要。就大學的運作來說,維護大學的學術自主,是發展高等教育的首要關鍵。這條界線一旦被衝破,就會在政治棋盤上團團轉,而且由於政治風向的飄忽變幻,往往就陷入政治決策的困境。

港大的校務委員會遲遲無法決策,就是陷入了這種左右為難的困境;就是因為被周圍的政治壓力攻破了,而忘記了,政治立場不是遴選副校長的主要準則。遴 選副校長,應該是理性的、專業的、學術的決策過程,主要考慮候選人是否有能力參與領導大學。沒有了這些考慮,就要在政治劃線的大海中掙扎,無法解脫。

校務委員會的討論是沒有邊界的,因此也絕對不是就不允許考慮政治因素。筆者與陳弘毅的見解一樣,假如委員覺得政治立場也應該考慮,就應該在理性、專 業、學術考慮的基礎之上,討論和考慮候選人的政治取態,看是否會對他未來的職位產生不利於大學的影響。這樣,就既維護了學術決策的自主,又考慮了日益膨脹 的社會政治壓力。考慮之後,無論結論如何,社會都會服氣。

假如純粹從政治立場考慮,不顧人的能力與大學利益,那麼不管委任與不委任,都會受到某一方面政治力量的攻擊,就永遠無法脫出困境。校務委員會,也將難以向大學的仝人與社會交代。

具體來說,這就需要校務委員會的主席,嚴格按照既定的、背後有強烈理由的決策程序,做出決定。而委員們,也須要獨立地按照自己的判斷與良心,本着為 了大學的前途、社會的期望,參與討論與決策。社會在看,校務委員會的成員,不少是通過不無競爭的過程選舉產生的;這不是一種純粹的榮譽,到了決策的時候, 就要負起責任。

政治輿論 破壞程序

但是目前有點滑稽的是:物色委員會(
Search Committee,負責搜索與篩選)的提名,還沒有交予校務委員會討論。這點值得注意。連校務委員會都沒有收到的提名,為什麼卻流到了傳媒手中,而且可 以大做文章,做出政治攻擊?不管你喜歡不喜歡,是誰破壞了這個程序,在遴選過程的中途,以學校以外的壓力來影響遴選程序?

昨天特首辦發言人的回應說得很對:「不希望任何人士誤導社會,製造輿論壓力,破壞任命制度,以達到政治或其他目的。」(見《明報》)對呀!應該追究:是誰 把物色委員會的未經討論的資料漏給了傳媒?是誰拿着這些內部資料在製造輿論壓力?是誰在破壞任命制度?是誰以政治目的為前提,對於還沒有討論的議題,窮追 猛打?

學術自主 研究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學術自主,不是政治獨立。學術自主,是因為學術的研究,是探索性的,往往是不可測的,是在不斷的假設與嘗試之中才能成功的。否則,大 學就無法完成社會給予的使命。學術自主,爭取的是學術的權利和空間,而不是爭取政治權力。因此,成功的大學都是開放型的,都有自由活潑的氛圍,也就是學術 自主,不然就不是大學。

當然,高等教育不是在真空裏面生存的,每一個社會,都有各自的社會文化與政治文化。現在許多社會的政府在努力的,就是在現存的政治文化裏面(而政治 文化不是輕易可以改變的),盡量讓大學有更大的自主,而不是相反。這樣的例子遍地都是,不說別的,內地最近提出的大學「去行政化」,也是在中國的政治文化 之下,希望給予大學更大的學術空間。

2013年港大辦的高等教育夏令學苑(
Summer Institute),印尼來了15個學員,世界銀行資助,裏面有教育部、財政部、規劃部的人員,他們的結業成果之一(稱為 Knowledge Product),就是回國設立一個UGC;同時為每一所大學建立劃一規格的校務委員會。

今年的夏令學苑,來自緬甸與蒙古的學員,就介紹了今年兩國不約而同立法改革高等教育管治,其中一個主要項目,就是設立類似香港UGC的機制,獨立於政府,負責高等教育的規劃、撥款與管理。同時為每所大學建立一個類似香港的校務委員會。

許多人不知道,香港的大學,不屬於任何政府機構的管轄。香港大學的立校、辦學與發展,以內地的說法,都是「依法辦事」,以《香港大學條例》為唯一依據。《條例》之下,又有《規程》(
Statutes),可以說是《條例》的細化。

根據《條例》,港大的法定管治體制,包括三層組織:校董會(Court,一年只開一次會,只是負責與法例有關的事宜。此處不贅)、校務委員會 (
Council)與教務委員會(Senate)。CouncilSenate是世界上一般大學都有的,或者正在建立之中(如上述的蒙古與柬埔寨),或 者是改革的關鍵(如泰國、馬來西亞,因為常常由不懂教育的權貴、將領把持)。

校務委員會是依照《條例》設立的法定機構,學校的總體發展,校務委員會是唯一的法定決策機構(香港其他院校,稱為校董會)。

校監之權 擁而不用

校務委員會也是大學與社會的介面,裏面有大學的成員,也有社會的代表。香港大學的《規程》,細列了校務委員會與教務委員會的組成、職務與權限。大致來說,凡是屬於學術範圍的(教學與研究),都是由教務委員會決策;其他規劃、人事、財務等,由校務委員會決策。

值得提一下大學的校監(
Chancellor)。校監名義上是主管(Chief Officer),也就是元首。但是他的職務散見於《條例》的十一處,除了批准榮譽博士以外,其他都是禮儀性質。校務委員會的決定若有上訴,由校監處理,這是最具實質性的職務。

校監的職位,原來是英國的傳統,擔任的都是皇室人員(近年已不拘),是皇帝的延伸。因此在香港,以往是港督,現在是特首。其意義,恰好旨在保護大學不受政黨的利益與政府波動的影響。有點像英皇與國會的關係。

與一般的認識剛好相反,以為特首擔任校監,就是大學的太上皇。因此,雖然同一個人,特首與校監是不同的角色,不容混淆。特首帶上校監的帽子,非不得已,其權力「擁而不用」是常規;弄不好,「擁而濫用」,就會自毀長城。

2015年7月22日星期三

古德明: 乾兒乾孫



大陸騰訊新聞有一段報道:去年九月九日,教師節前一天,習近平訪北京師範大學,見清 朝末年該校學生須上「人倫道德」課,說道:「古代重視道德教育。教師不傳道,何以為教師!」然後,他去看受訓教師上課。「來自貴州遵義的教師劉鐵很激動, 問習近平:『我能不能叫你一聲習大大(爸爸)?』習近平很親切地說:『Yes(可以)。』」劉、習那段對話,大陸傳播界爭相傳誦。

明末《三朝野記》卷二有一段類似記載:「秉謙(明熹宗年間禮部尚書顧秉謙)率其子,叩首逆閹(權姦魏忠賢),曰:『本欲拜依膝下(本來想拜大人做爸爸),恐 不喜此白鬚兒,故令稚子認孫(所以叫小兒認大人做爺爺)。』璫頷之。」那「璫頷之」三字,譯做現代漢語,就是「魏忠賢很親切地nodded(點頭)」;而 「秉謙率其子,叩首逆閹」,則是「顧秉謙很激動,帶着兒子向魏忠賢叩頭」。

不過,習近平和劉鐵、魏忠賢和顧秉謙,所為雖然相似,新舊中國評論卻截然不同。請看新中國的評論:「一聲『習大大』的昵稱,傾注了民眾對領導人的親切感情和高度認可,折射出政治家親民、睿智的形象……

舊中國《明史》論魏忠賢,則說「恣為威虐」,「毒痡(病)海內」;論顧秉謙,則說「庸劣無恥」,史載其醜,「用垂覽誡」。新舊中國之別,於此可見一斑,而這分別,習近平也很明白,所以他說:「古代重視道德教育。」

專訪陳文敏:二十三條與國家安全




x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答:陳文敏(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攝影師:戴毅龍】

問:維護國家安全與維護政權有何不同?

答: 這和國家憲制有關。民主國家有和平轉移政權的方法,譬如透過定期選舉和平交替政權;或憲制上的彈劾過程,令當權者需要下台體現問責。所以在大部分民主國 家,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政權是兩回事,因為有和平轉移政權的方法亦不需要維護政權。各國也會保護國家安全,所指的是保護國家免受侵略及保護國家機密。
可是,極權國家並無和平轉移政權的途徑。中國二千年來,所有政權交替都是革命,每個朝代的建立就是先推翻前朝,每次也是戰爭。在那些情況下,維護國家和維護政權並無分別,因為只有推翻政權才有政權轉移,而推翻政權亦會影響國家安全。

在中國,由於黨國一體,影響黨的安全就是影響國家安全,亦無政權交接的和平過渡具體方法。若無明顯政權交替,不是權力鬥爭,就是訴諸武力推翻政權。所以當中國出現騷亂,就會維穩,既是維護國家安全,也是維護政權。




問: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歷經三次改變。譬如一九八八年《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為甚麼一九八九年二月《基本法(草案)》刪除「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定稿則重新加入?

答: 當年談及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時,會令我們想起中國的反革命罪。反革命罪定義空泛,在文革至八十年代初期,政權往往以此罪名排除異己和不同聲 音,所以當香港回歸,許多人擔心中國反革命罪是否適合香港,而國家安全概念空泛,往往很易引入中國這類法律。亦有許多人憂慮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與言論自由的 關係,譬如是否連談西藏獨立、台灣獨立也不能,一說就是顛覆?中央政府於是在第二稿刪除相關字眼。可惜一九八九年後,中央政府看到六四事件及香港所扮演的 角色,於是態度轉變,在《基本法》定稿「夾硬」放回「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雖然中國現已廢除反革命罪,但仍有類似刑事罪行。

問: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是否矛盾?

答: 當我們談二十三條立法時,許多人會說一定要保護國家安全,也會質疑為何有地方或國家沒有法例保護國家安全。這些說法似是而非。我同意每個國家需要保護國家 安全,所以問題並非是否需要法律保護,而是要立甚麼法律。國家安全與人權有一定的衝突,其實它與其他人權或公共利益的衝突無甚分別。國家安全只是其中一個 限制人權的理由,但手段是否合適?是否合理?如何平衡國家安全與人權才是討論重點。譬如維護國家安全並不等於日日戒嚴,戒嚴國家永遠安全,高壓統治的國家 也會安全,但難以為人接受。




問:有評論指二十三條立法將造成寒蟬效應,損害言論表達、新聞、集會及結社等自由。為甚麼?

答: 關鍵是法例條文。當時其中一個支持立法的論據,指立法並不要緊,雖然法例嚴苛,但政府不會隨便執行,所以市民不用擔心。但是,問題不在於政府會否執行或檢 控,而是當已有法例,大家就會擔心,於是自我約束,尤其當法例寫得含混時,到底何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何謂分裂國家?出版或言論自由是否等於顛覆?甚至去 年佔領運動算不算是分裂國家、顛覆或煽動叛亂?嚴格來說可能是煽動叛亂罪。於是大家開始會怕,從而造成寒蟬效應。所以,最重要的把關是質疑:法律是否必 要?可否做到平衡人權?

問:你認為香港現時是否有需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為甚麼?

答:二十三條其實只要求我們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免於分裂、顛覆國家及煽動叛亂等,但沒說一定要另立新法處理。我們需要問,究竟二十三條所指的行為,有哪些現行法律並無保障?如果現行法律已禁止,又何需立法?當日二十三條立法支持者無法回答這些問題。

香 港現行法例已保障大部分行為,甚至是保障得太過分,譬如《刑事罪行條例》規管煽動罪,其第十(一)條很嚴苛,包括規管「(甲)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 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乙)發表煽動文字」,即以言入罪;「(丙)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及 「(丁)輸入煽動刊物」等。換句話說,即是由發表意見、寫書、出版到賣書,已經可以犯法。又如第九(一)條訂明「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 不服從合法命令」已屬煽動意圖,已經犯法,條例委實太闊。再如叛逆罪,有煽惑叛變及離叛罪,若呼籲解放軍不服從中央,呼籲警察或飛行服務隊等不服從香港政 府,已屬違法。

唯一沒有規管的是分裂國家罪,但其實叛逆罪已包含分裂國家,唯一分別是叛逆罪針對勾結外國政府侵略香港或中國,而不包括非外國政府介入,而政治上,台灣不算是外國政府,所以叛逆罪並不包括香港和台灣光復中國,亦不包括港獨。

即使叛逆罪並不包括港獨,如果只是說說,又有何問題?如果有行動,譬如港獨人士真的找軍隊攻打香港政府,《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已有所規管,因為如此必定涉及暴力、損害財物及人身安全。
誠然,一九九七年六月港英政府修訂法例,收窄煽動罪範圍,訂明煽動言論必須引致暴力才可構成罪行,但從來無生效。所以如果要改變,就是要收窄現行法例,而不是另立新法。大家最怕的是將中國那套國家安全法律概念移植香港。


問:剛才提到佔領運動可能已犯煽動罪。如果二十三條已立法,六四燭光集會要求結束一黨專政、遊行要求中國政府釋放政治犯並包圍中聯辦、示威集會中揮動龍獅旗、刊物探討港獨甚至宣傳港獨,會否犯法?

答:那就要看二十三條立法內容。香港一直有高度言論和集會自由。一般來說,只要和平進行,發表甚麼也不會違反香港法律,所以大家會擔心二十三條立法後,說話或寫文甚至可能連和平示威也不能。

立 法一定是補回現行法律不足,但究竟現行法律有何不足,而需要立法處理?我問了十年,一直無人能夠回答這個問題。二十三條立法到底想針對甚麼現行法例未有規 管的行為?那就是言論和集會自由。如果強行立法,即是比現行法例更進一步限制言論和集會自由,這正正是我們擔心和需要關注二十三條立法的原因。


問:近日有建議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引入中國《國家安全法》,亦有建議制訂《反港獨法》,你對此有何評論?

答: 首先,立法目的為何?為何引入這些法例?這些法例處理甚麼現行香港法律並無規範的問題?這些問題是否真的要處理?除了言論和集會自由,其實香港法律已有規 範,那是否要規範這些自由,所以要在香港引用國家法律?提出的人並無回答這個問題,只是一廂情願要國家安全,於是要引入國家安全法,而未有檢視香港現行法 例保障範圍。

其次,中國仍在討論國家安全法。連國安法是甚麼也未知,就提倡引入,實在有點不負責任。(編按:訪問時是四月尾,中國仍在討論國安法草稿)

第 三,有技術困難。《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透過《附件三》引入的全國性法律,只限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法律。然而,二十三條訂明由香港自 行立法,屬香港管治範圍。唯一可透過《附件三》引入全國性法律的方法,就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或戰爭狀態,但香港是否已進入緊急狀態或戰爭狀態?還有司 法管轄權的問題。若將國安法引入香港,誰去解釋法律?若由終審法院解釋,而中央政府不同意,那又如何?

反港獨法目的為何?是否不准講?如果真的有人說要暴動、要推倒香港政府、要獨立,《公安條例》已有規管,已有足夠法例,反港獨法到底新增甚麼?除非不准人談論。




問:中國獨立記者高瑜因「七不講文件」被判「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成,並重囚七年。此案對香港二十三條立法有何啟示?

答: 二十三條立法包括保護國家機密,而中國近年多用了洩露國家機密罪,譬如港人記者程翔也曾因洩露國家機密罪而入獄。而在中國,基本上國家說甚麼是國家機密就 會是國家機密。譬如若在領導人未公開講話前發布相關內容,已是洩露國家機密。這對香港是個警號,將會影響言論自由。以往有香港學者在中國做研究時,也曾誤 碰國家機密。所以,若法例不完善,無清楚界定,政府很容易濫用法例達到政治目的。此外,七不講對香港討論憲政和人權亦有影響。曾有香港學者用憲政為書名, 卻不能在中國出版,直至改名,不用憲政,改用憲制,就能出版,甚至獲獎。

問:有雙普選,是否可接受二十三條立法?為甚麼?

答: 普選和二十三條立法是兩回事。立法與否,應檢視立法本身的理據,譬如是否需要立法、法律條文會否太空泛、法律會否過分侵犯人權等問題。無雙普選,無民意授 權,再通過法律,大家只會更加疑慮法律是否嚴苛及有否足夠保障人權,即使有雙普選,二十三條立法仍須小心處理。即使在民主國家,國家安全立法也甚具爭議, 一定要小心處理。

問:你有何補充?

答:國家安全討論可以很情緒化。因為建基於民族情緒,有些人會很民粹地覺得務必要維護國家安全及立法保障國家,但這是相當籠統和簡單的看法。

更 重要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只是目的,並不等於我們可以支持以任何手段維護國家安全。正如我們不覺得用中國那種控以非法提供或洩露國家機密的手段,可以維護國 家安全。手段與目的是否有合理關係及手段是否合乎比例,才是討論要點。但很多時候,我們處理國家安全的討論往往流於感性,忽略討論立法細節,譬如立法範圍 及何謂合法和非法行為等等,都需要細緻和理性討論。

延伸閱讀
National Security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Hong Kong's Article 23 Under Scrutiny. Edited by Fu Hualing, Carole J. Petersen and Simon N.M. Young. HKU Press. March 2005.

網站:《基本法》二十三條

  

黎蝸藤﹕對日需要新思維



日本衆議院通過 《安保法案》,在法律上解禁集體自衛權已不可逆。此舉有否違憲?從憲法第9條的文字上看確如此。但從歷史角度,內閣通過解釋憲法來突破第9條早有先例:最 初吉田內閣解釋為「放棄一切自衛權」,由美國完全負責日本的防衛;但在美要求下,1954年轉而解釋「(僅)不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並不禁止「個別自衛 權」,遂成立自衛隊;1972年田中內閣再解釋:《聯合國憲章》第51條確認成員國擁有集體自衛權,故日擁有此權,只是憲法把此權自我限制了。可見,安倍 內閣的所為並非沒有先例。

美一直是日解禁集體自衛權的推力

日本以前自我限制了集體自衛權,故被視為「非正常國家」。日本右傾的政治家多以令日本成為正常國家為夙願。這並非不可以理解:哪個國家願意永遠「非正常」呢?但中國一些人不失「挑撥」地告誡美國就不免令人啼笑皆非了,因為美國其實一直是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的推力。

美 日在1951年簽訂對美不平等的《互助安全條約》:日本受到攻擊時,美國有義務幫助日本;但是即便美艦在日本鄰近的海域受到攻擊,只要是在日本領海外,日 本就無權亦無義務援助。戰後,日本一直獲美國安全保障,全力發展經濟,軍費開支長期低於GDP1%,是相對軍費開支最低的大國。

自波斯灣 戰爭開始的歷次美國主導的戰爭中,美國一直希望日本能夠為盟軍行動提供實質性的幫助,但屢因後者無集體自衛權而作罷。1993年,美參議員Bill Roth最早提出把日本完全行使國際責任作為美國支持其入常的先決條件。美國政府及智庫也反覆強調日本解禁的必要性。日本政府2011年承認,集體自衛權 問題是美日之間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可見,近幾年的中日矛盾並非美國推動日本解禁的直接原因。

日本遲遲未能滿足美國的要求,其原因並不在外國 反對(外國無權干預日內政,集體自衛權也只是聯合國成員都有的權利而已),而在於日本內部:即便是解釋憲法,也存在巨大爭議,令政府有心無力。最大的障礙 來自左派和平主義者,他們認為一旦解禁,就存在被捲入戰爭的可能。他們一來擔心日重行軍國主義;二來擔心日須為盟國作出犧牲。日本絕不能重走軍國主義舊 路,但把解禁集體自衛權等同軍國主義並無道理,否則其他所有國家豈不是都有軍國主義之嫌?且以日社會現狀,軍國主義亦不可能。左派的顧慮同時也反映了他們 希冀永享美國所給予的安全保障而不承擔出對等的責任,試問一個大國怎能永遠搭便車?

然而,近年中國外交幫了安倍大忙:中國公務船頻繁進入釣 魚島海域、軍艦高調穿越琉球群島以及設立東海防空識別區都引起日人恐懼;放任反日行動和激進反日言論引日人反感;《人民日報》高調發文稱「琉球地位可以再 議」,令日擔心中國的目標是要肢解日本。這些行為和言論將日本廣大親華派推向反面,使安倍得到通過議案的足夠票數。民間反對聲音雖仍強大,但已不足以牽制 執政黨,這是安倍成事的決定性因素。此外,中國在南海及陸上的多面出擊也營造了對安倍有利的國際輿論氣氛。

中日應坦然接受對方強大

日解禁集體自衛權為緊張的東亞政治增添了不明朗的因素。最直接的後果是日可以把與中對抗從本土延伸至南海:日本在南海巡航成為可能,將形成與中國在南海造島 「現狀」抗衡的另一「現狀」。雙方的應對不外乎上中下三策:下策是不斷製造新「現狀」,令局勢螺旋式惡化;中策是雙方止於現狀,增強管控;上策則是改變思 維,爭取共贏。
日本成為正常國家是無法阻擋的趨勢,正如中國騰飛一樣。因此而將其貶斥為軍國主義復活,並繼續用戰爭責任等施壓手段既不合時 宜亦無濟於事,李顯龍和阿基諾等領袖都已表達此觀點。其實,東亞足夠大,足以容納中日兩大國,兩國亦有長達2000年的和平史。中日應坦然接受對方的強 大,加強與各方的溝通合作,以國際法解決東海和南海的問題,開創共贏局面。

作者是歷史學者